朱泽军 许多小区的公告栏、楼道里、电梯里,满眼是广告,这些广告是如何进入小区的?业主是否知情?广告收入是如何支配的?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小区业主诉讼物业公司拒绝公布小区广告费收支情况的案件,一审判决业主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应予以公开。物业公司不服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11月4日新华社)。 这样的情况不少见:商家进小区张贴广告、设摊推销商品,绝大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毫不知情,是否同意更无从谈起;小区的物业公司因此收取了多少费用,最终用到哪儿去了,业主也全然不知。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据此理解,小区业主作为建筑物的共有权利人,对涉及建筑物共有权利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享有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商家想在小区内张贴广告、设置摊位,理所当然要征得业主同意,这是业主的法定权益。 很显然,商家在小区内张贴广告、设置摊位,任由物业公司“当家做主”,并且独享利益,实质是在明目张胆损害业主的利益,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当然,不是说商家在小区张贴广告、设置摊位,必须挨家挨户征求意见,广告费、摊位费也不是都得平均分配给每一户业主,但作为“小区管家”的物业公司,对类似商业行为,至少应事先张贴通知,或者向业主委员会作出说明,并对收取的费用及用途广而告知,让业主心中有数。 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明白,背着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擅自准许商家进入小区张贴、发布商业广告,随意设置摊位推销商品,并且“独吞”相应收入,有违法律法规,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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