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 近日,海曙区柳锦花园一期的几名业主一同向媒体反映,称柳锦社区居委会为了增加小区内的停车位,要减少原有的绿化面积。现在,改造项目已经开工,眼见这些花草树木将要被毁,他们表示强烈抗议(11月14日《现代金报》)。 又是一起典型的绿地和停车位之争。这类争议不仅宁波有,全国许多城市里也有。而且,争议结果往往是主张改建停车位的业主胜出。以此次事件为例,整个柳锦花园共有865户业主,其中615户同意,33户反对,217户未表态。社区负责人说,由于同意改造的人占大多数,最终停车位改造项目得以通过。再举一例。去年8月4日,绍兴当地论坛披露,绍兴城南中成新村因小区内车辆增多,停车困难,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示将绿地改建成停车位。 这么做合法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上述两起表决结果符合法定人数,应该说合法。 但合法的不代表合理。从柳锦花园的表决结果看,同意的615户是有车族,不同意的是无车族。双方都有同意或反对的理由,都能找到法理依据。问题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有车族越来越庞大,买不起或不愿买私家车的居民越来越少,如果就绿地改建停车位进行民意表决,前者必胜,后者必败。 何以见得?且以我的见闻为例。我有位同事,家住绍兴某老小区,属于无车族,眼看小区绿地不断被有车族蚕食,及至发展到要改建成停车位,于是向媒体反映,向有关部门上书,认认真真地与有车族打了一场笔墨官司。虽然有记者实地采访报道了此事,结果还是输了。原因很简单,因为小区里的住户大多有私家车,他属于少数派,他的反对意见被民意否决了。 由此可见,今后不论是哪个地方的小区,一旦面临绿地与停车位之争,社区准备用民意进行表决的话,结果难逃相同结局:反对者输。 这么一来,势必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在民意表决中赢了的有车族享受了方便停车的权益,输了的无车族则牺牲了享受绿地的权益,也就是说,民意表决在维护了多数人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少数人的权益。 其实,这中间存在误读,因为民主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照顾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的意见和权益应该得到尊重,但保护少数人不受其他成员的不正当对待,同样重要。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一定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大部分成员联合起来,那么少数群体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尤其是在表决绿地改建停车位这样的争议上,因为小区有车族和无车族人数相差太大,根本不成比例,形不成强大的博弈力量,故凡是相关民意表决,无车族必输。所以我认为,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慎用民意表决。至于如何解决争端,还需由社区出面,协调各方关系,平衡各方利益,从中找到解决小区停车难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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