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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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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站在道德的对立面

  魏文彪

  

  3月19日凌晨4时许,蓝某在福建漳浦县家中睡觉,感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被发现的陈某奔逃。蓝某追了一段后,伸手从后面抓扯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今年3月29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本月13日,当地检察机关表示,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11月14日新华网)。

  法律不等同于道德,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审判。一个人的行为可能违反道德要求,却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如果将法律等同于道德,以道德审判代替法律审判,就可能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与侵犯。

  不过,虽然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审判,法律也应当站在道德的一边,而不能站在道德的对立面。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对于社会治理而言,道德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站在道德的一边,有利于约束人们遵守道德,进而促进社会治理与规范。反之,则会影响社会规范更好实现,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与和谐稳定。

  具体到这起事件,蓝某在发现有人偷窃之后对涉嫌偷窃者进行追赶与抓捕,本身并不违法,而且是值得提倡的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蓝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其摔倒受伤的结果,对蓝某来说,实在有些勉为其难。如果说蓝某应当预见这一结果,不如说涉嫌偷窃者没有预见这一结果,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并因此而丢失性命。

  可以想象,如果当地司法机关对蓝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并定罪,不单涉嫌侵犯蓝某个人的法定权利,而且使法律站在了道德的对立面,很可能导致人们不再敢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消极后果,不利于社会正气与道德风尚的弘扬,甚至起到抑制作用。数年前,南京彭宇案判决以及其在一段时期内产生的消极影响,可资殷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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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