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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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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基层法院判决了多起因溺水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些事故大多发生在今年夏天,主要受害者为未成年人。 溺水惨剧每年发生,年轻生命不幸夭折,不但带给所有死者家属相同的悲痛,同时也引发了一个相同的争论。 [案例之一] 小田是山东人,几年前随丈夫一家来到北仑,租住在一个有三套独立房间的小院子里。之后,小田顺利产下一个女儿乐乐,小院落里充满了欢声笑语。 小田家的院子里有口水井,住在隔壁的老乡杨某常常去那里洗衣服,两人因此成了朋友。今年夏天的一个傍晚,杨某如往常一般来到小田家中,掀开了水井上的木盖子,开始清洗衣物。小田一家子坐在院子里乘凉、聊天。一会儿,杨某起身拿着洗好的衣物回家,小田叮嘱她不要忘记盖上井盖。杨某称,她一会儿还要再来洗。 20分钟后,小田的婆婆发现孙女乐乐不见了,小田大吃一惊,急奔到井口,看到乐乐已在水井里溺水身亡。 矛盾因此产生:两家人为意外发生时水井盖究竟是否盖好产生争论,小田要求杨某赔偿3万余元,杨某不愿接受,最后,此事闹到了法院。 经审理,法院结合杨某使用完水井离开不久,溺水事故就发生的事实,推定井盖未盖,认定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同时,乐乐的监护人小田等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据此,结合事件的发生经过、损害后果及被告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作出判决,杨某赔偿两万元。 [案例之二] 暑假期间,我市某地一水库发现一具女孩尸体。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为意外溺水身亡。从事发现场看,涉案水库边架设了木质走廊,并设有木质护栏,同时在木质走廊边上立有“水库水深严禁游泳戏水”的标牌。事发之时,木质走廊的木质护栏有两处因栏杆灭失而形成“口”字形缺口,女孩是从围栏破损处的这个正方形洞口下水,致使溺亡事故发生的。在这个缺口旁,还整齐摆放有溺水女孩的拖鞋和衣物。 女孩的父母认为,水库所属街道未尽安全义务,对已经破损的水库围栏没有及时保养、维修,应该对悲剧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向女孩的老师了解情况。语文老师表示,作为二年级学生,应该认识已经教过的“水”“深”“严”“游”“戏”等几个字,但是无法保证孩子是否明白“水库水深严禁游泳戏水”这句标语的意思。女孩的班主任则表示,学校经常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提醒他们不要独自到水库嬉戏,因为事发的水库离学校不远,特别提醒过孩子们到附近玩耍时要注意安全。另外,承办法官还根据女孩的身高和围栏的高度,认定即使围栏没有破损,她也能够翻越围栏下水玩耍。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女孩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例之三] 今年七月,暑假在家的初中学生小丁与两名同学相约去家附近的水库游泳。这座水库是附近几个村和村民集体建造的,为防止发生意外,水库堤坝上设立了“水库禁止游泳,违者后果自负”警示石碑。小丁不会游泳,而他的两名同学刚学会游泳不久。因此,两个同学在游向水库深水区时,特意叮嘱他只能在水库边上游。但没有想到,在边上的小丁一不小心滑入了深水区,两个同学发现后立即过来营救,之后又呼喊求救,但最终救援没有成功,小丁溺水身亡。 此后,小丁的父母将小丁的两名同学及水库所有人、经营者全都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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