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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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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
一律抄告单位没有必要

  殷国安

  

  21日,“河南文明交通安全月”主题活动启动。在为期一个月的活动中,河南将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过街翻护栏、出行“低头族”、追逐竞驶、酒驾醉驾、闯红灯……这些个人交通违法信息将被抄告行为人所属单位(11月21日中国新闻网)。

  交通违法抄告单位,全国不少城市实行过,例如成都、西安、杭州、武汉等地。不过,舆论对此颇为诟病,根据主要有两点:

  一是合法性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是交警,而执法对象是全体公民,或者是行政相对人,与单位关系不大。行为人只需要依法接受处罚即可,而法律规定的对违章的处置就是警告、罚款、扣分等,抄告单位属于法外施罚,于法无据。而且,现在已经不是计划经济时代,不一定人人有单位。即使有单位,单位也不可以自说自话决定员工的命运。

  二是可行性问题。即使把公民交通违法信息抄告了单位,又有什么结果?当然,如果是公务员违章,被抄告单位后,可以由单位对其进行教育,要求他们当好遵纪守法的带头人,甚至可以列入考评。但除此而外,对其他人群就没有什么用了。对于企业来说,员工和老板就是雇佣劳动的关系,他们只受劳动合同的约束。至于居委会和居民,两者更没有隶属关系,居委会也没有教育、处置居民的权力。所以,即使接到交警的抄告,真去做什么的“单位”可能没有。

  这样看来,即使把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单位,也不需要普遍推行,而只要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就行了,普遍抄告实际上就是浪费精力。而且,即使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抄告之前也需要完善制度。例如,规定把交通违法列入公职人员的考评,才能发生惩罚性效力。而这样一套制度显然又不是警方所能办到的,必须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当这些工作没有落实,就急吼吼地“抄告”起来,无非只是总结工作增加了一条“经验”,其实也是个“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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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