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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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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记者 董小军 在现实生活中,形容一个人敢做别人不敢做的事,通常称其为“胆子大”。如果这种超越常人的行为,能给社会和自己带来利益,又符合法律规范,就非常值得鼓励。也有一些人,胆子大得吓人,但他们超越常态的行为,却与社会的道德规范、法律规则相背,不仅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也给自己惹上大麻烦,因此付出惨重代价。 近日,我市两家基层法院分别处理了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非法转移被法院查封财产的违法案件。如果时间能回流,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一定会后悔自己当初的鲁莽和大胆。 无视法院警告,转移被封财产,引来牢狱之灾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慈溪,当事人潘某,是当地一家五金配件厂老板。 三年前,潘某因经营所需向张某借款120万元,但一直未归还。张某多次追讨未果,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潘某称自己手头较紧,无法一次性归还这笔欠款,只能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张某虽然心里不愿,但仍然答应。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 没有想到,潘某的承诺完全是空话,在规定时间里,潘某仍然未向对方支付欠款。 根据债权人张某的申请,今年3月3日,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立案执行。几天后,法院向被执行人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然而,面对神圣的司法文件,潘某无动于衷。 在警告无效后,法院依法采取了强硬措施:依法查封了五金配件厂的机器设备,同时明确告知潘某,必须妥善保管好这些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随意搬动、毁损、变卖这些机器设备,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此后,法院又完成了对查封的机器设备的评估,准备按照法定流程进行拍卖。 让执行法官没有想到的是,潘某竟把被法院查封的设备偷偷转移,导致司法拍卖无法开展,债权人张某的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害。 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不法行为,法院果断作出处理决定:潘某无视法院裁定,恶意转移被查封财产,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侦查完结后,再交检察机关起诉,最终通过法院审判程序,对潘某的这一行为给予必要的刑事惩处。 撕了封条“跑路”, 司法拘留加罚款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宁海,当事人刘某,是宁海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 2014年7月,企业员工王某在加工产品时,手指被机器轧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七级,当地劳动部门认定这起事故为工伤。 经过一年多的治疗,王某的治疗结束。 今年2月,王某主动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就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达成一致。经过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于今年8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给王某7万余元赔偿金。但到期后,刘某却迟迟不肯支付赔偿金。于是,王某向宁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立即联系了刘某,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其财产情况,但刘某态度恶劣,拒不申报。执行人员了解到,刘某的工厂一直在正常运行,场内有大量设备。今年10月,执行人员在与刘某沟通无果后,依法查封了刘某厂内的一些机器设备,并传唤了刘某,但刘某拒不履行。11月7日下午,执行人员赶往该厂,发现被查封设备上的封条被撕。执行人员立即通知正在厂里的刘某前往法院接受处理。令人没想到的是,刘某突然撒腿逃跑,后被执行人员当场抓获,并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刘某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员随身携带的视频记录仪全程记录,并被传输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大屏幕上。次日,刘某家人主动代刘某履行了付款义务,刘某对自己的种种行为也表示后悔。 11月9日,宁海法院以刘某妨碍、抗拒法院执行为由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考虑到刘某悔过态度较好,已履行付款义务,刘某当天下午获释。 执行法官表示,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人如果无视司法裁决,敢于挑战司法权威,一定会受到严惩。 转移法院查封财产,后果有多重? 打官司难,执行更难,这是很多人的共同感受。 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法院来说,如果能在诉讼时或者执行期间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可以依法进行查封、保全,再启动司法拍卖等程序变现执行。在现实生活中,敢以暴力手段公开对抗执行的老赖虽然极少,但通过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执行的现象却不鲜见,其中不乏胆大者,敢把法院的封条撕了,转移已被法院查封了的财产。 被执行人敢这样做,法律难道就没招儿了吗?当然不是,慈溪市人民法院对抗拒执行非法行为的果断处理就是很好的回答。 在此案中,潘某是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而被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这是个什么罪名,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我们邀请曾担任中央电视台“热线12”栏目嘉宾的著名刑事律师杨文战作详细分析。 根据《刑法》第314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条罪名是专门用来处罚非法处置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的。司法机关查封物品会对相关物品进行签封,封条载明查封日期,并有查封单位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 司法机关查封物品,除非需要司法机关直接掌管进行扣留的,通常都仍会交由原财产所有人保管。但一些被执行人无视司法权威,借机隐藏、转移、变卖甚至故意毁坏被查封财物。 这种行为其实是非常不理智的,如果被执行人存在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被执行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其可以免除原先的给付义务,换句话说,其欠别人的钱仍然要被追讨、执行,还多出一个刑事责任,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能明白这样做是否值得。 法院查封前转移财产就没事了吗? 杨文战介绍说,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人因牵涉债务案而被起诉,其心里明白肯定将输掉官司。此时,为了逃避马上就要到来的法院执行,抢先在被法院查封前,把自己的财产转移掉。在他们看来,法院未查封,等于执行还未开始,转移财产就不用承担责任。 这样做是否真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除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3还规定了另外一个与执行相关的规定,其名称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基本内容如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也就是说,在有些案件中,法院虽然没有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如果其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因此而导致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仍可能被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显示了我国法院向执行难宣战的强烈决心。之后,各级法院针对执行难现状,推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行为,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网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等,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一些长期逃避执行的“老赖”,发现自己受到各种限制,不得不主动与法院联系履行司法义务,这其中甚至包括一些多年来都无法执行的疑难案。 除了这种限制性措施,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者,坚决依法制裁、追究刑事责任是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各级法院通过大量的执行实践认识到,对执行中的各类对抗违法行为,法院的应对手段越软,就越会造成一些被执行人的侥幸和从众心理,他们的抗拒就会越激烈,执行也就变得越来越难。相反,只要法院拿出有效手段、加大执行力度,让被执行人意识到不履行判决必然会有更不利的后果,执行就会越来越简单。有不少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罪名承担了刑事责任,一些案件因此迎刃而解,这也对所有敢于挑战司法权威、抗拒执行者提出了严重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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