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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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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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行为,
应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余姚某广告公司诉马渚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案

  [本案要旨]

  陈述、申辩权系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行政强制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行为之前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如果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行为前未依法告知并给予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则该行为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10日,余姚某广告公司经余姚市马渚镇云楼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在杭甬高速259K+050M北侧用地范围外设置户外广告牌一块。至拆除时该广告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014年7月16日,马渚镇人民政府向该公司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7月25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广告牌。因该公司未自行拆除,2014年8月29日,马渚镇人民政府拆除了该公司的涉案广告牌。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违法且需要强制拆除的,应首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还应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公告后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马渚镇人民政府在拆除涉案广告牌前,既未告知余姚某广告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也没履行催告、公告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拆除广告牌的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马渚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广告牌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众多行政强制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因程序违法而被判决败诉的案件之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应当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项权利系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一个交涉过程,有利于民意的顺畅表达,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趋向合理、合法的行为。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执法程序的审查要求更加严格的背景下,实施强制行为的行政机关更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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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