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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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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空子的行为不可取

  (丁安 绘)

  本报记者 董 娜 

  通讯员  戚靖锋 

  

  【案例】 

  宁波BL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名贵手表、服装、珠宝等进口奢侈品销售的贸易公司。由于所售商品具有单价高、数量少、体积小等特点,该公司采取“零库存”的销售模式。商品从国外进口后,直接配送到相关商场、专卖店等协议代销单位。待商品售出后,代销单位再与BL公司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BL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日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了日常税务稽查,发现2013年至2015年,BL公司部分代销货物的日期已超过180天。在实际不退货的情况下,BL公司采用填制虚构《送(退)货单》的形式钻法律空子,未将这批货物申报纳税,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1570万元。据此,第三稽查局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157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84万元。 

  【解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在收讫销售款项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所以本案中,无论BL公司的代销商品是否实现销售,在其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应确认申报纳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案中的滞纳金是从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月申报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代销商品的时限规定是税收法律、法规为了防范代销行为故意不申报或者延迟申报而设定的条款,钻空子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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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