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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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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河长制须充分汲取经验与教训

  丰 收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各省份总河长要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要求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12月12日《北京青年报》)。

  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目前, 浙江等8省市已全境推行“河长制”,另有16个省(区市)部分实行“河长制”,效果显著。据环保部门监测,2011年至2016年,全国79个“河长制”管理断面水质,综合判定达标率维持在70%以上,较为稳定。其中,2011年无锡12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100%……

  “河长制”之所以有效,既是因为问题“逼”出来的办法———即太湖水危机“逼”出“河长制”,也是因为“河长制”抓住了河湖管理保护的关键,即把责任落到各级领导的头上,并以考核问责来鞭策各级领导落实河湖管理责任。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正因如此,“九龙治水”之说频繁出现在水利系统。而“河长制”,实际上是让各级领导担任“河长”负总责,以协调、沟通、调度、监督各个区域和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实现联动。

  全面推行“河长制”要想效果更好,必须充分汲取过去八九年各地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教训。《意见》是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吸收了各地经验中的“精华”,甚至比过去地方“河长制”更严厉,比如无锡问责办法规定,治污不力者将严厉问责,而《意见》规定是终身追责。也就是说,“河长”“湖长”不管今后是升迁还是退休,只要河湖管理保护出现的问题与其有关,都将被追责。另外,各地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各地吸取教训,不要再让这些问题在今后重演,避免影响“河长制”实施效果。

  比如,2012年济南首推“河长制”,并制定了具体考核办法。但据该市媒体今年6月报道,“河长制”并未起到预想中的效果,不少河道内仍污水囤积、垃圾遍布。据说,根源在于未建立完整顺畅的体制,很多制度未落到实处。因此,全面推行“河长制”须先理顺体制。再比如,媒体报道广东部分“跨界河涌河长电话无人接听”,其实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广东。这意味着公众发现河涌管理问题后无法投诉和举报,自然影响到治理效果。这个教训也要汲取。

  尤其是,很多河湖是跨行政区域的,那么“河长”“湖长”究竟是由哪个行政区域的党政领导来担任?上述《意见》要求,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笔者以为,有关方面恐怕还需要针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制定出专门的“河长制”,以免出现问题后互踢皮球。

  鉴于“河长制”在多数地方实践效果显著,是否有必要把这种做法推而广之,值得考虑。譬如,能否针对不同的大气污染源实行与“河长制”相似的责任制?再比如,能否在土壤污染区域实行“土长制”?如果每个需要重点治理的领域由地方主要领导来负责,并与“官帽”相挂钩,没有理由治理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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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