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同样是“广州-深圳西”的K字头火车,硬座票价有的是24.5元,有的却是65.5元。为此,乘客张湟今年11月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广铁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将两年来的违法所得收入约1.78亿元全部退还乘客或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12月14日澎湃新闻)。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驳回张湟的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湟作为个人,并非法律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其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故被驳回。据此,张湟要把官司打下去,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向消协提出建议,希望消协能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问题在于,当消费者建议或者要求消协代表消费者就某一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时,消协会理睬吗?这就要推敲法律规定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些人觉得,既然是“可以诉讼”,也就“可以不诉讼”。如果消协乐于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当然好,如果消协不愿意提起诉讼,我们也无可奈何。 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谓“可以”提起诉讼,是针对过去的“不可以”而言,是对消协赋权的意思。在涉及广大消费者权利的问题上,消协作为“娘家”,代表消费者维权不只是权利,更是责任。所以,我认为,在消协“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之后,还应明确,“消协应接受消费者的建议和要求,根据需要决定提起公益诉讼”。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消协需要作出回应。当然,如果消协权衡之后觉得,消费者要求提起的诉讼法律上有问题,因此决定不提起诉讼,那是另一回事了。 所以,对于火车票价乃至其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消费者有权向消协提出建议,消协也有责任研究落实、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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