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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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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漏洞需补上

  史洪举

  

  严敏和前夫离婚3个多月,没想到前夫欠下的1200万元的债务背到了她身上。虽然严敏声称自己对前夫的巨额借债毫不知情,也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家庭开支全部是她的工资在负担,但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在她和前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那么她和前夫就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1月2日《武汉晚报》)。

  这种夫妻一方未必知情或受益,却需要承担债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也为夫妻一方恶意负债,侵占另一方财产埋下了导火索。解决夫妻一方“被负债”尴尬,有必要科学研判,重新阐释夫妻共同债务,平衡好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利益。

  此类现象的出现,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即通常所说的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夫妻为恶意逃避债务,合谋“假离婚”,将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归于另一方。

  但该规定同时存在负面效应,导致夫妻一方离婚时可能恶意借债或伪造债务,转嫁责任,侵犯另一方权利。譬如,即将离婚的夫妻一方为达到多侵占财产的目的,与亲友串通,向其出具借条,虚构债务。应该说,夫妻一方“被负债”防不胜防。现实中,夫妻关系多数非常亲密且相互信任,很少有人想到另一方会隐瞒自己而借债。即便能够想到,由于现代社会人们的独立性更强,社会交往更多,人际关系更复杂,也很难有效防范。

  着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一定程度上让善良且不知情的人“因婚负债”,甚至坠入巨额债务的深渊。对此,有必要及时调整,纠偏过于失衡的立法,更侧重于保护非实际借款的夫妻一方。如不妨设立夫妻大额债务共同签字制度,实践中,金融机构就均要求借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其他民间借贷,也可要求5万元以上的债务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否则,债权人应证明该借债用于夫妻共同开支或者另一方知情,才可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这样一来,既可避免因“假离婚”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又可减少“因婚负债”这一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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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