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婧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从多个角度对房地产健康运行和调控指明了方向。此次会议如何定调房地产调控?如何将长效机制的建立落到实处?围绕以上热点话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任兴洲作出了解读。 合理引导住房向居住本质回归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关于房地产发展和调控的内容给人印象最深刻的是对房地产的定位———“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城市房地产被当作资本炒作的对象,致使一些城市房价快速上涨,脱离了其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真实的价值,而过度追求房子“低买高卖”的差价收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中央用最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刻阐释了住房的定位和本质属性,那就是住房是让老百姓住的,是要实现“住有所居”的。只有百姓安居,才能乐业,才能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虽然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也具有一定的资产属性,但这也是以其居住属性为前提的。 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我国都必须引导住房回归到“居住”的本质属性上来,而不是放大其资产属性,作为资产标的进行爆炒。这也为2017年乃至整个“十三五”时期城镇居民住房的发展和市场运行指明了方向,表明中央坚决遏制“炒房”行为、鼓励和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的决心。 建立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长效机制”口号由来已久,近些年来,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在房地产健康运行和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方面已经下了不少功夫。比如,在不断探索中国特色房地产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房地产金融、探索实施差别化的利率政策等,完善税收政策,房地产税也已经列入立法进程。同时,房地产市场开发秩序的治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规范等都在进行。因此,不能否认这些年我们在长效机制的探索和实践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当然,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阶段紧密相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房地产快速发展,供需矛盾较大,这就需要我们对中国房地产市场规律不断探索和研究,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立足中国国情,摸索出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律,在实践中探索和研究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的长效机制。目前,我国整体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已发生重要变化,城镇居民住房极度短缺的时代已经过去,大多数城镇居民住房供需关系正趋于平衡。长效机制建立的条件已经成熟。 进一步落实“长效机制”的建立 长效机制的建立应当是一整套体制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既包括房地产领域自身的长效机制,也应该包括更深层次的相关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在房地产领域长效机制方面,中央提出,要建立稳健中性的房地产金融政策。我们在以往的研究中,也曾提出对房地产市场应保持稳健中性的金融政策,即保持利率大体平稳,以此给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稳定社会的预期。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对冲机制,即在利率明显下降时,适当提高首付比例,形成合理有效的对冲,进而使房地产市场免受金融政策变动的直接干扰。在信贷政策方面,未来需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利率政策,支持真实的自住性需求,坚决遏制短期炒作行为。 在税收政策方面,长效机制包括全面理顺各环节的税率。社会上热议的房地产税,实际上是在住房持有环节征收的,长期以来,我国未对城镇居民征收(只在上海和重庆进行了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之一,是适当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引导购房者理性购房和合理持有;税收的长效机制还应包括对新房购买环节和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的理顺,目的是合理税负、活跃交易,促进流转,促进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 长效机制还包括房地产的相关立法,例如不动产登记、税收、金融、市场秩序的治理、土地出让制度的完善等都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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