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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记者 董小军 骨折大半年不上班 工伤待遇被停止 每到年底,很多企业都要加班加点处理各种事务,尽量不留到下一个年度。但慈溪市某民企老板张某仍然在为一件不大不小的事烦恼:去年5月底,公司员工李某上班时,不小心被地上的一捆包装带绊倒受伤,没有想到这一跤引发了一连串的麻烦。李某是4月份才来上班的,公司还没来得及为其办理保险,但李某上班时受伤,属于工伤无疑,为此,公司主动承担了相关费用。 问题出在对伤情的分歧上。李某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骨折。按照常理,经过三四个月的治疗和休养,李某应该能够康复了,但他却坚称自己受伤严重,不仅未恢复,甚至已严重影响其劳动能力,因此,需要继续休养,不肯再上班。对此,公司深感不满,因为在李某受伤后,公司不但支付了一大笔医疗费用,还每月按时开支工资,做了所有该做的事,现在李某超过正常的休养时间,长期不肯上班,有小病大养、无痛呻吟之嫌,在公司树立了一个坏榜样。 为了却争端,公司多次建议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以此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但李某采取不理睬、不配合的态度,他称公司无权逼迫其接受鉴定。双方僵持了两个月后,从去年12月份起,公司停止了对李某的所有工伤待遇,暂时停发了其工资,并做好了与对方打劳动争议官司的准备。老板张某表示,虽然此事让他心烦,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决争议。 申请鉴定是 办理工伤保险的必经程序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专家张志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争议并非鲜见,他手里正好有一个类似案子,工伤职工拒绝接受相关鉴定,又不愿回到企业上班,无奈之下,企业采取停薪措施,导致双方争议加剧。因此,如何避免、防止类似纠纷发生,对于确保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张志旺表示,撇开其他因素,就法律角度而言,劳动者在遭遇相对较重的工伤事故后,如果要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如果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应当先到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目的是要明确伤情和伤残等级,以及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这是办理工伤保险的必经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如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拒绝接受鉴定 用人单位可停发相关待遇 法律虽然非常明确,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一环节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却时常产生。在用人单位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事故发生后,少数企业往往以各种理由,不愿承认工伤事故的性质,企图以此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在劳动者方面,则采取拖延、拒绝接受鉴定的方法,以获得更多法律之外的利益,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两种情况都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是造成矛盾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张志旺认为,对于极少数劳动者拒绝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作为用人单位,首先应该动员劳动者理性面对争议,求同存异,按照法律规定冷静处理。如果劳动者坚决拒绝接受鉴定,用人单位则有权向有关单位提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可以看出,在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也是工伤认定的合格申请人。而对于工伤职工来说,法律虽然强调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在遭遇工伤后,可以无条件、无限期地在家休养享受各种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也就是说,工伤职工享受各种待遇,不但需要法律依据,也需要充足的事实依据,而这个事实依据只有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获得,这既是工伤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义务。 如果工伤职工拒绝接受相关鉴定,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慈溪李某与企业的这个劳动争议案中,当事人李某遭受工伤,理应享受一切必要的工伤待遇,但他同时必须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就是按照企业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工伤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并根据鉴定的结果,确定企业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李某如果拒绝接受鉴定,情况就会变得对其不利,而且,也会在道义上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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