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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王某和李某曾是某汽车4s店同事,两人私交也不错。两年前,李某举行婚礼,邀请王某参加。婚宴当天,李某的几个大学同学从外地赶来,但他一时派不出人手去火车站接。王某就主动表示可以帮忙去接站。万万没想到,在接站回来途中不幸发生了车祸,车上几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几个月后,李某的几个同学起诉该起事故的责任方,其中包括王某。经法院审理,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需由王某个人承担此起事故中的12万余元损失。 于是,王某找李某协商关于分担经济损失的问题。王某认为,此起事故虽然与李某没有直接关系,但他是帮助李某到车站接李某的朋友,现在不但自己受伤,还被法院判决赔偿12万余元,因此,李某应该与他分担这一损失。 但李某拒绝了王某的要求,他认为,王某去接宾客是他自己主动提出的,途中发生车祸更与其无任何关系。两人因此发生争论。去年七月,王某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补偿自己各项损失的一半。 承办法官了解到具体情况后,认为两人之前关系很好,便积极组织调解,并邀请了双方都认识的亲朋好友参与。法院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都有所让步,李某同意补偿王某损失35000元,并当场结清了钱款。 [说法] 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王某,涉案车辆也属王某本人,因此,可以说,此事的发生与李某并无直接关系。双方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是王某认为,他是替李某做事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就法律角度而言,这不是王某必须承担事故责任的理由。当然,从情理上说,由李某作出适当补偿是应该的,因为他毕竟是受益人。所以,法院才组织调解,而不是作出判决。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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