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是宁海人,一直在外地做生意,为人热情,朋友们都直呼其小名“小龙”。久而久之“小龙”就成了他的专属称谓,本名如何写反而很少有人知道。 郑某是于某的朋友之一,两人相处一直不错。一年前,因为急需资金周转,于某开口向郑某借款三万元,还主动出具了借条。郑某想两人朋友多年,而且对方所借的数额不大,所以,连于某出具的借条都没细看便爽快答应并付了钱。 郑某没想到,于某出具的借条上的“借款人”一栏后面写的是他的小名“于小龙”,而且也没有写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能证明其身份的信息。 到了双方约定的时间,于某没有按时还款,郑某只好开口催讨,但每次于某都借故拖延,之后干脆否认借过这笔款。郑某向律师咨询后,才知道因为他写了对方的小名,有可能导致这笔欠款“打水漂”,郑某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案子后,电话联系上了于某。但于某回避法官提出的问题,反而打听起借条上的落款情况。承办法官针对案件的情况,详细向他讲述了相关法律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经过一番思考后于某终于松口,承认该笔借款属实,并承诺会履行还款义务。 [说法] 借条上所签的不是本人真实的名字,这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并不多见,但一旦出现,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如何补救呢?除了申请笔迹鉴定来证明落款是借款人亲笔书写外,出借人也可以提供其他佐证证明落款处的“小名”确实是借款人常用的,如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朋友邻居的证言等。因此,对于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一定要让借款人写清楚姓名,最好是与身份证上的姓名进行核实,比较简便可行的做法是在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写借条。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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