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效仁 1月9日,在《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实施一周后,中国民航局发布了新规落实通告。不少航空公司推出了航班延误补偿办法,但乌鲁木齐航空、春秋航空、西部航空表示,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不提供经济补偿(1月10日澎湃新闻网)。 对这些“一毛不拔”的霸蛮航空公司,笔者以为理应依法予以惩戒,切莫听之任之。 非乘客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给予权利人赔偿是一种国际惯例。2005年起,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民航组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该公约对航班延误设定的最高上限赔偿标准为5000美元。虽然,这一标准只适用于国际航线,但误航赔偿作为普适的契约性规则,当无条件执行。这既是对国际公约的尊重,也是应有的法律担当。 非乘客原因导致的误航赔偿,作为国家规范必须依法遵循,没有例外,也决不能例外。2017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其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第三款同时规定,承运人应当积极探索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险理赔机制。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误航“拒不补偿”显属“霸王条款”,理当推倒。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尽管系国家民航总局发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制定的,同样具有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力。既然有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就当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决不能让法律规范成了中看不中用的纸老虎,让旅客的权利沦为纸上的画饼。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为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总局不妨依法对“一毛不拔”的航空企业予以经济处罚,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限期改正。只有令其里外不落好,内外受夹击,付出应有的成本代价,“拒不赔偿”的霸王条款才会抱羞退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