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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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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售幼鱼
抓住了关节点

  一 鸣

  

  新年伊始,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实施《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6种幼鱼被列为重点保护品种,实行全年禁售。如果在菜市场、超市、大排档等消费场所发现有人出售未达到当年可捕规格的海产品,将予以重罚(1月11日《宁波日报》)。

  东海渔业资源面临枯竭,无鱼可捕的窘境已持续多年,保护渔业资源,振兴东海渔场的呼声也不绝于耳。对此,传统做法是抓源头,从捕鱼者、船老大身上做文章,比如实行禁渔期,禁止渔民滥捕乱捕幼鱼等,然而效果并不理想。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统计,仅2016年一年,我省就有470多人因非法捕捞幼鱼、禁渔期捕捞等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捕捞幼鱼行为禁而不绝的原因在于市场需要、利益驱动。不少市民喜爱小海鲜,只要能饱口福,哪管鱼儿大小,故市场上常出现“筷子带鱼”“铜钿鲳鱼”;而渔民为了眼前的一己私利,渔网的网眼越来越小,捕获的鱼儿也越来越小。两者相互作用,导致恶性循环。

  《决定》把着力点放在禁售上,的确抓住了关节点。市场是渔民与市民沟通联系的纽带和中介。禁售规定将纽带和中介给截断了,渔民捕获的幼鱼失去流通的渠道,市民失去购买幼鱼的场所。如此一来,渔民自然就会大大降低滥捕乱捕幼鱼的兴趣和冲动。两年前,笔者曾写过一篇《竭泽而渔,自断生路何时休》的时评,其中提议“市场实行鱼类销售准入制,规定不到一定重量的鱼不得进市场交易买卖。”两年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明确规定禁售的幼鱼种类及重量标准,让人感到欣慰和高兴。立法者也许不可能看到地方报纸上我的时评文章,但我相信,立法者肯定听取了众多持有与我相同观点的人的意见。

  尽管在一些国家,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和规定之严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如新西兰法律中明确规定,捕捞海产品必须持有捕捞证,海洋垂钓,渔获必须大于28厘米等等,但作为全国率先的我省为保护海洋幼鱼立法的举措,仍然可圈可点。

  《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的出台,意味着我省海洋资源保护有了新的法律保障。今后的工作重心是如何把法律条文落到实处,严格执法,确保各市场、大排档、宾馆饭店不再出现法律禁止的幼鱼。当然,在抓住禁售这一关节点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捕捞者渔民与食鱼者市民。依法打击违法捕捞者,引导市民自觉遵法守法,不买不食幼鱼。如此,坚持禁捕禁售禁食三管齐下,持之以恒,一抓到底,海洋渔业资源的丰富和渔场的振兴就一定会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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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