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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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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官参与非法定事务有多种意义

  冯海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各级法院要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和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禁止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引资、“拆迁领导小组”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2月8日《南方都市报》)。

  上述《办法》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多方面内容,可谓是保障我国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大全”。其中,《办法》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征地、拆迁等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样的制度安排具有多种意义。其一,可防止占用司法资源。众所周知,很多地方存在法院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一些地方超出司法人员法定职责范围,要求法官提前参与征地拆迁等工作,这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是一种占用,可能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办法》将使司法人员专注于履行法定职责。

  其二,有利于保障司法人员权利。凡是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司法人员必须干而且要干好;但某些地方超范围安排工作,则是对司法人员权益的损害。比如法官提前介入拆迁,由于超出了法定职责,其工作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再如,一些法官在法定时间外参与拆迁工作,也影响休息休假权利。

  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有利于司法公正。法官如何介入拆迁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规定。但一些地方要求法官参与当地“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给公众的印象是,法院和地方政府“穿一条裤子”,自然影响到司法公正。

  举例来说,几年前,东北某市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指派当地法院主管院长、行政庭庭长参与拆迁领导小组工作。再如,2012年杭州中院在审理一起涉行政强制拆迁案件中,因一名副院长系该拆迁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原告当庭申请该院及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可见《办法》是针对现实问题作出的安排。

  实际上,广东省法院系统在2015年规范司法行为时就已经要求,各级法院不参与房屋拆迁等决策。这与《办法》严禁法官参与“拆迁领导小组”的精神是一致的。笔者希望,无论是广东法院系统还是其他地方法院系统,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工作,对地方政府让法官提前参与拆迁等不合理要求坚决说不。

  笔者以为,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法院超法定职责范围干这干那,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方面是有冠冕堂皇的理由,即以“大局意识”要求法院参与很多“杂务”;另一方面,地方法院人财物以及很多具体工作离不开地方政府支持。因此,落实《办法》,既需要进行针对性监督,也需要不断推进司法改革。2014年,包括广东在内的6省市司法改革,提出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外部不当干扰。

  据悉,公安部曾明确提出,“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如今,《办法》严禁法官超法定职责范围参与拆迁等事务。而据笔者所知,一些地方的检察系统工作人员也被当地有关方面要求干法定职责范围之外的很多杂事。希望检察系统也能出台类似《办法》,以保障检察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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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