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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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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没养女”不能成为 “女不养母”的理由

    刘 勋

    慈溪市60岁的范女士(化姓)焦躁极了,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因为没有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拒绝赡养她……为了让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将来每个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范女士起诉到了慈溪市人民法院。法院最终酌定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范女士生活费250元,并平均分担今后发生的医疗费以及范女士去世后的丧葬费(2月14日《现代金报》)。

    站在被告的立场,自己年幼时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在要拿钱赡养未尽义务的母亲,内心难免有委屈,社会舆论也很容易产生法院判决不公的误解。的确,仅从情理上分析,这种误解并非毫无道理。但道德判断与法律判断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这起判决其实是情理与法理产生冲突的一种典型现象。

    法院支持未尽抚养义务的母亲的诉讼请求,其法理依据就是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允许拒绝。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很显然,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与子女尽赡养义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如果从未以任何形式请求或没有向法院起诉,属于放弃权利,这通常属于直接抚养人的责任。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理由,也就是说,任何理由都不能免除健康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未尽抚养义务母亲的诉讼请求,解决了其物质上的困难,但这种未尽抚养义务的母亲怕是难以获取女儿精神上的赡养,很难摆脱晚年的情感孤寂和良心谴责,这种生活境遇其实就是对其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晚年生活质量的保障,物质与精神不可或缺,精神层面的需求甚至强于物质层面,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虽然能够赢得诉讼,却无法赢取子女发自肺腑的孝心。这也是法院裁判作用的有限性,只能调整法律关系,难以解决情理问题。可以说,这起赡养纠纷案有很强的普法效应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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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