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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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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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放门岗遗失,门岗是否有责?

    【问题】

    今年春节前,鄞州区的冯先生网购了一个手机,其收货地址写明在公司大楼。快递员来送货时,冯先生正好不在,他就请对方把包裹放在大楼物业所属门岗。当天下班时,冯先生特意回公司去取,但发现装有手机的包裹不翼而飞,门岗快递登记册上也没有这个包裹由谁领走的记录。对此,冯先生提出一个问题,对快递被人冒领所产生的损失,门岗是否应承担部分责任?

    【说法】

    既然快递员把包裹放在门岗,门岗又未拒绝,应视为门岗同意放置快递,其对包裹遗失,负担一定的保管不当责任。

    就本案而言,冯先生与大楼门岗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大楼门岗收取了冯先生的快递包裹,属意思表示中的默认行为,此刻门岗与冯先生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其二,根据相关法律,因保管人保管不当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大楼门岗在默认快递员将快递包裹放置门岗时,即开始对其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管理不当致快递损失,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冯先生作为收件人,对快递包裹放置在门岗可能存有风险应有一定的预知,因此,他本人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门岗工作人员代为收取包裹,应该是一种职务行为,其若被判定有责任,具体的损失应由门岗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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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