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卫国 近日,杭州淳安县农民陈某在水库里捕捉114只癞蛤蟆准备当下酒菜,被当地森林公安依法刑拘,陈某被抓时,109只癞蛤蟆已被宰杀,5只活体被放生(2月20日浙江在线)。 捕捉癞蛤蟆也犯法,这是陈某没想到的,许多村民也不清楚癞蛤蟆受法律保护,捉不得。这反映《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及教育很不够。 癞蛤蟆学名叫“中华蟾蜍”,早于2000年就被国家林业局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所谓“三有”动物,即“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属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可见陈某被刑拘一点不冤。 但陈某犯法似乎属“糊里糊涂”,这有一定代表性。许多人对法律保护“三有”动物并不知情,对哪些属于“三有”动物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据介绍,目前我国被列入“三有”目录的野生动物有1700余种,其中,鼠类43种,蟾、蛙类291种,鸟类700多种。甭说一个普通人,就是具备一定动物专业知识的人也很难分辨得一清二楚。过去,捉几只青蛙喂鸭子,打几只麻雀当下酒菜,在农村很常见,如今这“老黄历”不能用了,青蛙、麻雀、癞蛤蟆等受法律保护,捉了就犯法,甚至蹲大牢。 陈某非法捕捉癞蛤蟆被刑拘,堪称是生动、具体、看得见的普法教育,能有效增强公众保护“三有”动物的意识与自觉性。但另一个问题也不能视而不见,近年来民众因不懂法捕捉“三有”动物被拘役、被判刑的并非个案,甚至屡有发生。因此,普法教育不应总是“以案说法”,这样未免给人留下“不教而诛”的印象,有损法律的尊严与崇高。 法律具有系统性功能,除刚性惩罚外,还有着教育作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必要前提是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让法律入脑入心,成为公众的信仰。在实施法律刚性功能时,一定要做到“先礼后兵”,先教后罚,这是全面、准确、完整地理解、运用、执行法律所不能忽视、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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