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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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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学校享有 适当惩戒权非常必要

    史洪举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近年来,学生太顽皮不好管教让很多学校管理者头疼,尤其是校园暴力事件屡屡发生,且很多事件情节恶劣。但目前对过于顽劣的学生或校园霸凌施暴者的惩戒相当“软弱无力”,学校无权也不敢对涉事学生施加惩戒,不能让犯错者意识到规则的重要意义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因此,地方性规章首次赋予学校惩戒权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当前,多数在校中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即便其非常顽皮难以管教,甚至对他人施暴造成非常严重后果,也无法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遑论刑事制裁。未成年身份成了其不断违规、肆意妄为、欺凌他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如果再漠视学校惩戒权,有劣迹者更会无法无天乃至走上歪路,受害人也感觉不到公平正义和抚慰。

    学生的教育管理涉及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而社会因素过于宏观,短期难以改善。家庭环境相对封闭,且很多家长对未成年人过度娇惯,不忍心惩戒,外部干预通常又难以进入。从可操作性上讲,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以改变校园环境,实现对学生正常的管理教育也就成了众望所归。

    目前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均承担了相应责任。多数学校因“管理不到位”需赔偿受害人,甚至学校负责人或者班主任也要接受相应行政处分。但同时,学校没有被授权对学生进行惩戒式教育,老师只能苦口婆心地说服学生,无权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施加更严厉的惩戒,权利与义务极其不对等。

    应该强调,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如果仅仅局限于口头的批评教育,却像“鸵鸟”那样漠视惩戒教育,就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是没有担当的表现。世界通行的教育经验认为,对于年龄小、认知差的孩子,需要通过即时性的痛苦,才能让其马上意识到自己犯错了。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要“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因此,有必要加快探索和研讨,将学校惩戒权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以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规定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并对惩戒的方式和范围作出界定,如明确训诫、隔离、剥夺某种特权、留校、短期或长期停学及适当体罚,同时严格禁止不当体罚。这样才能让学校和老师有必要的约束与惩戒手段来维护教学秩序,进而做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强有力的手段塑造未成年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促使其从小养成底线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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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