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泽明请求辞去宁波市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2月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组织安排和工作需要,李泽明同志向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请求辞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泽明提出的辞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