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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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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违法所得倍数 对商业贿赂开罚单

    冯海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草案对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增加处罚力度,商业贿赂可处以10万元至300万元罚款(2月23日《南方都市报》)。

    商业贿赂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贿赂形式。一项调查显示,2015至2016年度,近13%的企业或其员工曾因商业贿赂接受过行政或刑事调查,涉及国企、民企、外企。而未被发现的商业贿赂则更多。商业贿赂之所以多发易发,原因之一是现行法律惩罚力度不够。

    尽管2015年以来,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我国反商业贿赂越来越严,但仅提高刑法的处罚力度是不够的,还需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济处罚力度。该法现行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如今,经济社会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以20多年前的处罚标准处理今天的商业贿赂案,作用微乎其微。所以,舆论早就呼吁提高经济处罚力度,而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罚款下限和上限都作出了更大幅度的调整。

    罚款标准大幅提高无疑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惩治力,有利于遏制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竞争规则的破坏,可促进市场公平公正。不过,该法律草案拟规定最高罚款300万元,是不是一种最合理的标准,还值得讨论。

    有法律专家曾作过形象比喻: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到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这说明,美国经济处罚力度大是因其根据商业贿赂所得的倍数来处罚的。

    参与修订草案的专家、北大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也指出,“加大执法的处罚力度,应当按标的额或违法所得的倍数来罚款,让任何违法行为成本恒定大于违法收益。”也就是说,最高罚款300万元还不是最理想的处罚标准,理想处罚标准应是根据违法所得的倍数来确定具体罚款金额。而一旦按违法所得的倍数罚款,无疑会开出更多“天价罚单”,让违法者付出更大代价,其警示教育价值也会相应增加。鉴于商业贿赂多发易发,尤其是跨国企业商业贿赂影响极大,在确定法律处罚标准时,有必要从严从重。

    除了提高经济处罚力度,还应进一步完善其他反商业贿赂制度和措施。比如,对商业贿赂的监管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就有必要完善举报人制度,保护和重奖举报人。再如,应加快企业、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让涉及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进入“黑名单”,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治理商业贿赂不是终点,是否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值得考虑。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我国的反商业贿赂以及市场公平竞争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

    当然,在笔者看来,对于该法律草案,值得关注的不仅是经济处罚力度,还有其他方面,例如,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这也是一大进步。希望立法机关利用难得的立法机会,使该法律每个缺失、不足的地方尽可能得到完善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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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