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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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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严格执行新规 减少夫妻一方“被负债”

    史奉楚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2月28日新华网)。

    近年来,夫妻一方尤其是离婚后的一方莫名其妙地“被负债”,为另一方所欠债务甚至是虚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事件不断出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补充规定相当必要,理当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按照之前的规定,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债,就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未在借条上签字一方也应偿还。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财产约定为AA制,且债权人对此知情。这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夫妻为恶意逃避债务,合谋“假离婚”,将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归于另一方。

    但其负面效应在于,夫妻一方可能借债用于非法活动,或离婚时伪造债务,侵犯另一方利益。如一方大肆借债用于赌博、吸毒或者包养情人,另一方也是受害者却还需承担偿还责任。或者即将离婚者为多侵占财产,与亲友串通,在未收到现金或转账的情况下出具借条,虚构债务。甚至在离婚后不久出具借条,将借款日期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让另一方背负不该偿还的债务,等等。

    各级人民法院理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补充规定,极力减少夫妻一方“被负债”的尴尬。对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但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应该严格审查,结合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如,应要求举债方说明借款用途,要是不能证明用于合法支出或者家庭支出,则应由签字举债者承担债务。要是能够查实借款用于赌博、包养情人等违法或有损公序良俗的行为,更不该要求夫妻另一方偿还。

    任何法律都是在冲突的价值间作出抉择与平衡,倾向保障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许就牺牲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尤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一方借债另一方是否知情或是否用于非法活动,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外人难以知晓。着重保护非举债夫妻一方利益,很可能又不利于债权人,如一方确实借债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开支,却坚称用于赌博,另一方再配合“演双簧”,就会损害债权人正当利益。

    其实,条件成熟时,不妨设立夫妻大额债务共同签字制度。实践中,金融机构均要求借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其他民间借贷,也可要求5万元以上债务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否则,债权人应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开支或者另一方知情,方可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如此,既可避免以“假离婚”来损害债权人利益,又可减少“因婚负债”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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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