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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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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 为何还在收拖车费?

    浦江潮

    近日有北京市民反映,自己的车辆因违章停车被交警拖走,到停车场取车时,却被要求缴纳4300元拖车费。对此,当地交管部门回应,停车场收取费用与他们无关,他们与停车场没有合作关系(2月27日《新京报》)。

    虽然动辄数千元的拖车费堪称“天价”,但这条新闻中的拖车费与屡遭舆论诟病的“天价拖车费”有着本质不同。媒体经常曝光的“天价拖车费”,是在车辆事故救援中由社会救援机构收取的拖车费和停车费;而这里的拖车费,则是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扣留、拖移、停放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

    这两种拖车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故救援,后者是交通执法;前者的实施主体是经营性机构,后者的实施主体是执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前者可以收取拖车费、停车费,后者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车辆违停被交警拖走,车主只需依法缴纳违停罚款,此外无须向交管部门或停车场缴纳费用。也就是说,新闻中的拖车费问题不在于“天价”,而在于原本就不该收。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违停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除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外,还可以将该机动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事实上,不只是车辆违停,当驾驶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无证驾驶、超限超载),或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造成人员伤亡)时,交警也可以扣留车辆将其拖走,但都不应收取拖车费或停车费。对此,《行政强制法》第26条也有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依据该上位法,一些下位法和部门规章也有类似规定,如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

    上述新闻中,交管部门称他们并没有向车主收取拖车费,是停车场收的,与他们无关。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同样根据《行政强制法》,“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但“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交警可以将机动车拖至社会停车场,但拖车费、停车费仍由交管部门承担,无论交管部门还是社会停车场,都不能向车主收取相关费用。

    法律规定得如此明确,《行政强制法》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了好多年,然而,一些地方的交管部门在扣留、拖移机动车时,仍然向车主收取拖车费、停车费,或者任由社会停车场狮子大开口。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这些交管部门不懂法,还是他们与社会停车场有着某种“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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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