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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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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茅台利润比贩毒高 呼唤提高违法成本

    张贵峰

    “假冒茅台50年陈酿,利润比贩毒还高”,“10次你抓住了9次,有1次没抓住,他们都能牟取暴利”,全国政协委员刘平均日前表示,国家要加大对于假冒伪劣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才能有效遏制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3月8日央广网)。

    “假冒茅台50年陈酿,利润比贩毒还高”,这种对假冒伪劣产品暴利的描述,看似惊人,其实不必大惊小怪。现实中,暴利程度“比贩毒还高”的假冒伪劣产品,远不止一个“假冒茅台”。在网上搜索一下便不难发现,类似“假冒××利润比贩毒还高”这样的句式、标题,满屏皆是。媒体上也常看到这样的报道,“假冒保健品利润超过贩毒”“假冒伪劣食盐利润接近毒品”……

    大量假冒伪劣产品的利润何以“比贩毒还高”?除了其成本非常低之外,站在法治视角审视,更大原因显然还在于:囿于法律惩戒力度的不到位、不给力,制假贩假的违法成本实际上十分低廉——不仅与制假贩假所能获得的惊人暴利很不相称,也难以充分产生“以儆效尤”的法律惩戒效果,因为“10次你抓住了9次,有1次没抓住,他们都能牟取暴利”。

    依据《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入刑门槛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这意味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实际上是按危害后果论罪的“结果犯”,而非像“贩毒”或“醉驾”那样只要发生相关行为就会被追究刑责的“行为犯”(如据《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只要制假贩假金额不在“5万元以上”,就不会被追究刑责。一面是“利润比贩毒还高”,一面是制假贩假入刑门槛远高于贩毒,这种错位,不可能有效惩戒制假贩假行为,甚至会起到变相放纵的作用。诚如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日前撰文呼吁并指出的,应“像治理酒驾那样治理假货”,目前的局面“只会鼓励更多人前赴后继地参与制假售假!”

    针对假冒伪劣行为,此前国务院曾提出,要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相关法律也不乏规定,但遗憾的是,目前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同样并不到位,“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远未真正建立。如《侵权责任法》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如何体现“惩罚性”,没有进一步明确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但惩罚力度显然欠缺——既然“10次造假1次没抓住都能牟取暴利”,3倍赔偿,如何体现真正的惩罚效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效治理假冒伪劣、改变其“利润比贩毒还高”现象,必须尽快从刑事、民事等多个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大幅提高制假贩假的违法成本,确保那些疯狂逐利者不仅会被严厉追究刑责、面临“牢狱之苦”,而且还会面对足以令其“伤筋动骨”甚至“倾家荡产”的惩罚性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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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