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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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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工生育权 不能仅靠用人单位自觉

    毛建国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育龄妇女有了更多生育选择,但因怀孕而被辞退的案件也在增多。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介绍,“我们中心在2016年办理的因怀孕而被辞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一些用人单位对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知晓的,但会找其他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3月8日《工人日报》)

    对于这样的事实,很多人会觉得这些企业太没有道德自觉了。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有社会人属性,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于应对和改善我国人口老龄化结构,具有重要意义。诚然,企业以逐利为天职,但这种逐利,只应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助力,而不是阻力。

    我国人口红利时代已经结束了,从宏观层面看,“全面二孩”政策保证了生育水平的适度稳定,有利于拉动市场消费,改善劳动力供求格局,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微观层面看,当大环境出现劳动力紧缺时,企业很难独善其身,也将面临“无人可用”的困境。因此,用人单位要摆正大与小、长远与眼前的关系,不仅尊重而且支持女员工怀孕、生育。

    但在对用人单位提出这样的要求时,还应该去倾听一下企业的声音,了解一下他们为什么辞退怀孕女工。东南大学成贤学院讲师孙昊曾经做过一项调查,结果表明,一个月薪4000元左右的女员工两次生育,合计8个多月的断岗期,将给企业带来5万元的额外支出。而且部分女职工还存在恶意适用规定的情况,更让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怀孕有抵触心理。跟企业讲道理、讲觉悟是应该的,但事实上,我们很难指望用人单位的道德自觉在短时间内会有质变式的提升,更何况对于有些用人单位而言,应对女员工两次生育,客观上存在很大困难。对于这样的用人单位,仅仅提出道德要求,很可能是空对空。

    有人可能会说,不是还有法律吗?确实,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员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时福茂的说法,用人单位对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知晓的。因此,才会找其他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其他理由”。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能不能杜绝“其他理由”的产生?如果不能,那么用人单位找到了“其他理由”,法律也只能望洋兴叹。

    因此,我们在对用人单位提出道德要求,希望其履行社会责任,并努力进行法律防范的同时,也应倾听用人单位的诉求,适当提供一点制度救济。有专家认为,把生育成本完全转嫁给企业并不合理,政府应该出台鼓励和引导政策,尽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在征收税费等方面给予雇佣女职工的企业优惠,扩大覆盖面,谋求个人、企业和社会利益的均衡。倘能如此,因生育权而发生的冲突,应当不会如此激烈。

    保障女工生育权应从多维度入手,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心戮力、共同发力。相对于单纯要求用人单位,这种群策群力,更有利于保障女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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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