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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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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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 困难职工应否优先留用?

    [问题]

    3年前,镇海的陈女士遭遇了丈夫因车祸去世的悲痛,家里留下一个刚上学的儿子和76岁的母亲,一家三人主要靠其每月4000多元的工资维持生活。去年底,因为生产经营困难,陈女士所在公司决定停掉一条生产线。今年春节过后,公司召开职工大会,明确宣布要裁减部分员工。由于陈女士正好在那个部门工作,因此特别担心被裁减。陈女士表示,她这个年龄的女职工在被裁离岗后,要再找新的工作比较困难,这样势必会给一家人的生活带来影响。为此,她特别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要求,希望获得企业的留任,继续工作。同时,陈女士也提出一个问题,像她这样的情况,在劳动用工上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特殊的照顾。

    [说法]

    从陈女士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她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主要靠她的工资支撑。对于她这样家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要抚养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困难职工,企业在裁员时应给予优先留用,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在裁员时都要对类似陈女士这样的家庭困难职工给予充分考虑,优先留用。另外,陈女士虽然家庭生活并不宽裕,但明确表示希望继续在原企业工作,说明她非常要强,其精神值得肯定。

    (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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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