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 坠落的“星星”属于谁?因为这个问题,新疆牧民朱曼一家的官司已经打了一年多。3月20日,该案终于在新疆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开庭。61岁的朱曼称,他30年前曾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了一块巨型“奇石”,2011年底却被政府拉走了,他想要回来(3月21日澎湃新闻)。 天降陨石,这种“天外来物”该归谁所有,似乎是个难题,因为法律上没有这方面的条款。按照世界通行的“捡拾物法则”,无主物的归属应遵从“先占取得”原则,谁先发现、谁先捡到就归谁。最先发现这块陨石的牧民朱曼就认为,这块陨石应该归他所有。但阿勒泰市政府认为,按照《物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的“等”字意味着自然资源不仅限于以上七类,陨石也应当属于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应归国家。 我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首先,“等”字的外延不能无限放大;天上掉下来的东西,被说成“自然资源”,恐怕超出了概念关联性的逻辑。其次,《物权法》的本质属于民法科目范畴,仲裁者只能是法院;政府若以行政执法者身份“强制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能说是搞混了法律概念和法治逻辑。 朱曼的代理律师认为,不管是政府还是发现者,两者都缺乏占有陨石的法律依据。对于陨石这种外来物质的所有权,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律师的观点,我认为也不对。政府的权力应遵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而公民权利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这种原则没有问题,“天降陨石”的归属问题就比较简单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天上掉下来的陨石的所有权归谁,政府站出来执法、没收,是否存在“法无授权”的障碍?而公民取得自己发现的陨石,应该属于“法无禁止”:只要没有法律规定说公民不得取得并占有“天上掉下来的东西”,公民取得和占有就是理所当然的。 2015年,也是在新疆,青河县一牧民在地上捡到一块“狗头金”,因为既不属于文物,也不属于矿产,亦非埋藏物,因而当地政府部门选择与捡拾者协商解决:可以卖给政府,也可以自己收藏。舆论认为,当地政府虽“丢”了“狗头金”,却守住了法治政府的底线。比较而言,阿勒泰对牧民捡到的“天降陨石”的处置,似乎不够开明。 陨石在民间市场价值不菲,对科研更有价值,国家应尽早立法明确类似“天外来物”的所有权归属,免得陷各方于尴尬。而依法治国年代,有关财产、权利的问题,只能依照法律来定纷止争,否则,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仅会招致“与民争利”的质疑,在“法治政府”的问题上更是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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