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 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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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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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领法律文书只会损害你的利益

    ■法眼观潮朱泽军

    家住市区的茅先生因拖欠他人借款,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茅先生限期向债权人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茅先生对判决有异议,不肯在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也拒绝领取该民事判决书,抬脚走出了法院。之后,债权人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茅先生履行判决。此时,茅先生以未收取判决书,不知判决内容等为由,欲抵制法院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人民法院的各类裁判文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以当事人是否签收为准,而是以法院用何种形式或案件何种审级向当事人宣判的时间为准。例如,一审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宣判,并当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后,各方当事人若皆不提起上诉,判决自宣判之日起15日后生效;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宣判后当庭送达判决书的,即刻生效。也就是说,只要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当事人是否签字,全然不影响判决文书的法律效力。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是民事案件的,当胜诉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就要依法执行判决。

    当下,类似茅先生这样拒绝签收法院判决书的现象并非个别。其实,拒收法院各类法律文书,是一种非理性行为,并且无任何意义。这种行为丝毫不会影响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当法院依法启动案件执行程序时,当事人以未收到判决书、不知判决内容等作为理由,根本阻止不了生效判决的执行推进。相反,因为当事人拒绝签收,会严重影响其对判决书详细内容的正确了解,甚至因此丧失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机会,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与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负。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若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己不利,应当积极面对,多从法律角度想办法,或及时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等,而不是缺乏理智,凭一时的想法意气用事拒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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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