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 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7年04月17日 星期一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手册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

谁会在争议中更有利?

员工旷工四天,企业以员工手册为依据解约引争议

本版制图 庄豪

    去年6月,江西九江的宋某应聘到我市北仑区一家企业工作。在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如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有这样一项约定:在劳动合同期内,如员工无故旷工累计达5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去年年底,为适应新的生产形势,这家企业制订了新的规章制度,这套规章在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全体员工签字确认,最后形成《员工手册》,发放到每个职工手中。但由于制订者的疏忽,《员工手册》中的一项规定,与企业当初和朱某等少数几个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内容不一致,并因此造成了今年春节过后一起争议的发生。

    这家公司的正式上班日为正月十二,但在数控车间工作的宋某没有在规定的开工日报到,而是过了四天才回企业上班。朱某称,因为要参加一个同学会,他在家里多留了几天,他同时承认,自己确实未履行请假手续。

    为严肃厂纪,公司人事部门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对朱某的旷工行为作出处罚: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表示,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但朱某认为,公司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就是将自己开除,这不但让他面子上挂不住,而且有侵害其权利之嫌。他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合同上明确约定,只有旷工达到5天,企业才有权将员工除名,而自己只旷工4天,显然未达到合同所约定的解聘条件,因此,公司将他除名,违反了合同规定。

    朱某找到公司主管人事的负责人,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朱某的这一要求被拒绝,对方明确表示,员工手册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而且手册的制订过程完全履行了相应的民主程序,所有员工都已经签收,因此,任何人都要受到员工手册的约束。

    劳动合同为何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李迎春是我国著名劳动法律律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劳动争议的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就这个案子来说,朱某明显处于有利位置,如果双方诉诸法院,结果显而易见。

    李迎春律师同时强调,因员工手册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出现得并不多,但这个案件暴露出企业在关于劳动法律制度的理解上存在着一些片面性。在这起争议中,企业按严格的法定程序制订了规章制度,员工朱某旷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公司却处在不利地位。因此,从实务角度加以分析,此案对所有用人单位来说,都应成为一种警示。

    首先,这个案件涉及企业所制订的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企业的规章制度确实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也是这家公司当初敢于理直气壮单方面解除与朱某劳动合同的底气之所在。

    然而,当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道理很简单,不管是集体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属劳资双方就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所作的特别约定,更能体现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这一本质特征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所不具备的。

    虽然法律规定了规章制度的制定需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但我们都知道,这种民主程序并不是劳动者深度参与、共同决策的过程,并非实质上的“民主”,用人单位很容易控制规章制度制定的整个过程,劳动者的意思表达并不能充分在规章制度中体现。

    而劳动合同却不一样。《劳动法》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所以,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合同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风险提示:企业规章必须与劳动合同一致

    李迎春律师进一步表示,当用人单位制度的规章制度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来说,存在着潜在的不利影响。因此,用人单位,特别是具体分管劳动用工的负责人,应特别注意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与规章制度中的内容是否存在冲突,做好一些技术性工作。

    如果出台新的制度,不但要注意防止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也要避免出现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用人单位招工大多是分批进行的,时间不同,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具体条件就会不同,因此,很可能出现前一批合同与后一批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制订全体员工都适用的员工手册就可能留下潜在问题,需要相关人员细心区别,避免出现劳动手册规定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 董小军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