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殷聪 昨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我市2016年度商标侵权典型案例。笔者发现,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商标侵权的产品包括榨汁机、红酒、纸巾、卫浴等,商家侵权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 明知是假货仍在网上销售 案情: 在供货商未提供相关商标授权书及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当事人阮某以每台400元至800元的价格购入标有“Hurom”商标的榨汁机200台,而后在网上销售。经“Hurom”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阮某所售的榨汁机并非韩国进口,是假冒商标产品。 处理: 当事人利用网店销售假冒“Hurom”注册商标的榨汁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阮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标有“Hurom”商标的榨汁机125台,并向阮某开出了15.5万元的罚单。 品牌代工要规范 案情: 当事人殷某受贸易公司委托,长期生产标有“迪士尼”及“Hello Kitty”的服装。因部分商品的款式较好,殷某便自行打样,生产了部分与正品款式相近的服装,并使用贸易公司留下的正品商标纸,在其开设的2家网店上销售。截至案发,殷某已非法获利4000余元。 处理: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当事人殷某作出没收侵权服装、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用注册商标进行装饰装潢属侵权行为 案情: 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海曙某KTV娱乐服务公司对包厢进行了重新设计与装修,其中2个包厢以LED灯的形式悬挂“香奈儿”商标及标识。装修完毕后,该公司以香奈儿主题包厢的形式对外营业。截至案发,2个包厢产生的经营额共计3.26万元。 处理: 当事人将“香奈儿”注册商标及标识相同的标志作为装潢元素,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5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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