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日前,济南朱女士向媒体反映,自己单位规定员工什么时候生二胎有时间表,一年两个人,朱女士被排到了2020年,但由于已接近高龄产妇,朱女士选择去年生孩子,结果被单位罚了两千多元钱和七个月的绩效。单位负责人表示,朱女士没打任何招呼,提前怀孕,是不讲诚信(据4月28日澎湃新闻)。 在早已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当下,朱女士还要遭受单位的“生育计划”制约,因此被罚款,并被扣上“不讲诚信”帽子,这样的遭遇令人哭笑不得——究竟是谁真正“不讲诚信”?笔者认为,朱女士所在单位制定的“时间表”,实际上是完全违法的,既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的“全面二孩”政策,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等条款。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显然不可能一面违法,又一面“讲诚信”,所谓“守法就是最大的诚信”。也就是说,无论从落实“全面二孩”政策,还是维护女职工劳动权利的角度来看,这种“没按单位时间表生二孩便被罚款”的情况,实际上是一种既违法无效,也“不讲诚信”的做法。朱女士不仅不应受到“不讲诚信”的责难,而且完全可以依法追讨自己被非法剥夺的工资奖金。 当然,尽管朱女士单位的做法既不合法,也无诚信可言,但从现实来看,又不得不承认,其之所以这么做,确实具有某种可以理解的“无奈、不得已”成分。正如该单位负责人诉苦,“单位一共25个人,2个男的,剩下的都是育龄妇女,扎堆的话,单位就没法运转了”。 一面是必须遵守和尊重的国家政策和女职工合法权利,一面是“都去生孩子单位没法运转了”的现实困境,这种“两难”困局,所暴露的问题是:尽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早已写进了国家法律,但现实生活中还远没有一个真正“生育友好的制度环境”,让人们无后顾之忧地“愿意生”“能够生”“敢于生”二孩。此前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也表示:“经济压力、就业歧视、养育难题等现实问题使育龄夫妇想生又不敢生,女性产后再就业难,职业发展受影响,生育的边际成本大。” 想改变这种二孩生育困局,创建“生育友好的制度环境”,显然不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公共责任。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阐述,“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妇女不致因为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就此而言,要想避免“没按时间表生二孩便罚款”等现象,既考验用人单位是否“讲诚信”,也考验着政府自身的诚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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