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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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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劳动纠纷 三个法律警示

本版制图 庄豪

   今年五一过后,象山县人民法院对近段时间来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作了梳理,公布了其中三起典型案例,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记 者 董小军

    通讯员 罗 艺 徐如霞 

    拒签劳动合同,要求索赔双倍工资有理

    2015年9月,55岁的老陈开始为象山一家公司收购鱼货,但当时双方未就劳动报酬等相关事宜进行详细商谈,也未签署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一年薪金不低于85000元。老陈按照公司的要求,兢兢业业工作,但公司支付工资时总是拖拖拉拉,有时几个月都不曾支付。

    去年8月,老陈提前向该公司总经理郑某明确表示,在工作一年期满后将不再续聘,同时要求对方付清拖欠的工资。但直到三个月后,郑某才将最后一笔工资支付给老陈。老陈经过计算,发现自己拿到的工薪累计只有76000元,离约定年薪差9000余元。

    为此,老陈就对方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行为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他的申请。今年1月,老陈向象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

    象山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原、被告之间并无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等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实中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情况。认定劳动关系,可从工资的发放记录、有无存在考勤、工作证件、服务证、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来确定。象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双倍工资不足部分为77916元,加上拖欠的工资9000元,合计须再支付86916元。

    [警示]

    按时依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一种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手段,无视劳动法律的严肃性,随意为之,不仅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违法发包,雇员受伤责任谁担?

    陈师傅是名架子工,去年有一天工作时,他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导致双腿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5万元。由于赔偿费用一直没有着落,陈师傅将包工头老罗、业主单位某水泥公司、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诉至象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时,各方对包工头老罗挂靠的施工单位、曾以施工单位名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老罗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均予以承认。

    但老罗称,叫陈师傅前来搭建架子的是案外人张某,他才是陈师傅的实际雇主。他解释称,自己之前的工程都以承包方式交由张某完成,而张某具体让谁来承担搭建架子的工作,自己并不清楚,因此,他不应对陈师傅的受伤承担责任。

    而案外人张某表示,之前的承包方式确实如老罗所称的这样操作,但这个工地的工程量较少,所以自己没有承包,考虑到自己与老罗认识和合作时间较长,老罗提出要求后,他就找了陈师傅来帮忙做工。

    由于老罗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将搭建架子的工程包给张某完成,因此,张某是陈师傅真正雇主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单位作为发包方,明知老罗系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仍将案涉工程发包,具有选任失当的过错,应承担此案20%民事责任。施工单位在庭审中认可老罗借用其名义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其出借资质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该行为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具有过错。施工单位既将资质出借,则对整个工程的安全负有监管义务,但其未就现场安全尽到足够监管义务,亦应承担20%民事责任。老罗作为雇主,未尽到指挥管理、保障安全的义务,对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50%民事责任。而原告陈师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工作的危险性和自身安全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应承担10%民事责任。

    [警示]

    在建筑业,因雇工、包工头、施工单位、业主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或者纠缠不清,从而引发劳动纠纷的现象并不鲜见,这类纠纷很多因工程承包引起,一些单位因此而遭受了很大经济损失。在此,再次提醒一些建筑企业和业主单位,一定要从法律层面弄清承包的概念,避免陷入法律纠纷中。

    劳务介绍有风险,劳动者需谨慎为之

    老周是一名泥水工,去年4月,他经人介绍与一家劳动服务公司商谈赴澳门从事建筑工作的相关事宜。半个月后,他接到该公司通知,对方称他要求赴澳门工作的事已有着落,但需缴纳劳务押金8500元。老周非常高兴,也不疑有他,当天便全额支付了押金,该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凭证。

    但整整两个月过去,老周的“澳门之行”却不见动静。于是他再次上门找了该公司,询问为何迟迟不能成行。该公司告诉老周,还有些手续尚未办妥,但让他放心,一定会满足他的心愿。公司还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一星期后给出明确答复,否则退还押金8500元,如逾期未退,另补偿经济损失300元。一周之后,该公司的承诺并未实现,也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在多次上门催讨押金无果的情况下,去年底,老周将该劳动服务公司告到象山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老周到劳动服务公司找工作并支付押金,目的在于让该公司为其介绍并提供赴澳门从事相关劳务活动的机会,该公司则意在促成介绍后收取相关报酬。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被告向原告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媒介服务,原告支付相应报酬的居间合同关系。现在,老周为获取该公司的服务已向其支付押金8500元,而该公司未履行承诺内容,老周主张该公司退还押金并补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警示]

    市场经济是以信用和法律为基础的,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作出的任何一种承诺,都具有法律效力,言既出行必果,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个浅显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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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