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坚 雁过拔毛这个词汇在各种媒体上频频出现,雁过拔毛式的腐败受到广泛关注。但要弄清雁过拔毛式的腐败是一种什么样的腐败,首先就得弄清何谓雁过拔毛。在笔者看来,所谓雁过拔毛,至少有三个特性。 一是流动性。雁与鸡不同,鸡也会“过”,但那只是走“过”,雁过却是飞“过”,其流动性相当之大。人们说雁过拔毛式的腐败时,所谓之“雁”,大多指涉农的专项资金。有一篇文章说,惠农政策政出多门,涉农资金由多个部门负责,于是,所谓之“雁”就要“过”这多个部门,这是横向的流动;又说,涉农资金发放、审核等涉及中央、省、市、县、乡镇多个层级,战线长、范围广、环节多,于是,所谓之“雁”,又要“过”这多个层级,这是纵向的“流动”;如此纵横交叉,此“雁”之“毛”被“拔”的概率就非常之大。 二是轻微性。毛的分量很轻,国人历来就将毛作为轻的参照物,而有轻如鸿毛之说;毛又很不起眼,国人历来又都将毛当作微的象征物,而有九牛一毛之喻。因为这种轻微性,所以雁过拔毛,在“拔”的时候,无论是去“拔”的还是被“拔”的,都不会将它太当作一回事,去“拔”的恐怕连眼睛也不会眨一下,不就是一毛吗?被“拔”的呢,什么时候被“拔”也未必清楚,还以为“拔”的是人家的毛呢。不久前湖南公布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村会计的雁过拔毛式腐败,一公布就是24起。当然,雁过拔毛的既非都是基层的“蝇贪”,“蝇贪”问题也非都是雁过拔毛,有的或许还该称为坐地分赃。 三是貌似正当性。像涉农专项资金,也有各种名目,诸如惠农补贴金、扶贫专项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等。但无论这个金那个金,都要经过一级级申报审批,也都要有人出面去“跑”,如果没有那些申报审批,无论这个金那个金,都与你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所以,雁过拔毛无论是去“拔”的还是被“拔”的,又都以为这是顺理成章之事。去“拔”的认为“此路是我开,此钱因我来”,“拔”你几根毛,实在无所谓。被“拔”的呢,本来就没有把这笔钱当自己囊中之物,哪怕最后得到的只是五分之一以至十分之一,也以为是天上掉下的馅饼,也当作是人家给他的恩惠,哪敢皱一下眉头?因为貌似合理,也就司空见惯,熟视无睹,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很少有人去管,于是就有雁过拔毛现象的长期存在。 这里有个监管问题和制度问题。换句话说,就是监管与制度上有漏洞,需要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尤其需要公开透明,让各项涉农的专项资金来有踪去有影,将包括金额与分配原则在内的一切都公之于众,一切都在阳光下进行,使有雁过拔毛之嗜好与积习的人,想“拔”也无从下手。 还有观念问题。一是履职干部的权力观念。他们应当明白,按照相关章程,把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惠农资金不折不扣地送到对口农户手中,这是他们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对于对口农户并无恩德可言,打了折扣的还有渎职之嫌;必须经他们之手的各种惠农资金,并非他们可以随意支配的专利,自然更无雁过拔毛的权力。二是对口农户的权利观念。雁过拔毛之“雁”,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各种惠农或惠民资金,实乃对口农户或相关民众。准确地说,惠民资金或惠农资金之“惠”,应是实惠之“惠”,并非恩惠之“惠”,此“惠”应当是农之“惠”民之“惠”。任何雁过拔毛式的行为,都是对于民众正当权益的侵犯。民众应当厘清这种关系,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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