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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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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要走出自我授权的误区

    马涤明

    5月26日,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在湖南省高院开庭审理了吴立明诉宁乡县政府工程管理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2006年,吴立明承建的由长沙双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的湖南灰汤仙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为保证工程进度,宁乡县政府采取强制清场措施。后长沙市中院、湖南省高院确认宁乡县政府的强制清场行为违法,判决其赔偿吴立明各项损失1100余万元。宁乡县政府主张评估报告无效,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查后提审该案(5月30日《法制日报》)。

    宁乡县政府主张评估报告无效,是对1100余万元赔偿额判决的不服,但已接受了强制清场行为违法的判决结果。笔者认为,政府强制清场被判违法这个案例,在依法行政问题上,具有较高的普法价值。

    实际上,依法行政的逻辑非常简单,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即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取得法律授权,对照法律条文行事;法律上找不到依据的,就不能“妄为”。具体到宁乡县的工程质量纠纷,即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问题,应由当事双方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政府可以出面调解,但以行政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甚至以行政权力强制,则是严重的越界。而如果建设项目属于政府工程或涉及政府利益,政府方面就更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地方政府动辄以行政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是一些官员存在思维误区,比如认为政府本身代表公平正义,代表法律。实际上,现代政治伦理中,政府的本质是社会公众委托授权的公共服务机构,而所谓授权,完全体现在法律上,行政法律法规就是政府的权力清单。一些官员习惯拿会议决定、红头文件作政府行为的通行证,如果说这种思维在过去大有市场,在当今依法治国时代,这种惯性思维必须踩刹车。

    工程质量纠纷问题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建设,政府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处理质量问题;而将承建方清出场地,应该通过诉讼,申请法院执行。这一案例的典型性就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习惯性自我授权,认为政府充当社会管理纠纷的法官是天经地义——我们经常看到听到,地方政府动辄组织力量强制接管或关闭一些项目甚至企业,引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这既是滥用行政资源,损害政府公信,更是对社会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宁乡县政府对项目承建方强制清场,被判赔1100余万元,即便最后最高法能够支持其上诉主张,那也不过是数额上赔多赔少的问题,这个低级的法治错误,最终还是要纳税人来买单。而避免这种错误其实是很简单的事:只要恪守依法行政的原则,依照权力清单行事,就很难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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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