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国内新闻·三江特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7年06月01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方之花绽放四明

——宁波市人民调解工作综述

招宝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工作室成功调解纠纷后,正组织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本报记者 龚哲明

    通讯员  周建波

    图片由市司法局提供

    漫步在江边公园里,看着各种知名的、不知名的小花摇曳在树木之间,内心一片恬静、安逸。猛然想起那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那花是否也是这样小小的一朵,或许如牡丹般鲜艳夺目的大朵,但本质上不也是免除纷争、解人烦忧,最后让心灵归于宁静吗?

    人民调解,正是遵循了中华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思想,以柔性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纠纷,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矛盾重要途径。

    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给人民调解工作输入养分,保障“东方之花”在宁波绚烂绽放。如今,这朵花已经开遍了四明大地,深入到城乡角落,真正实现了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759个,专兼职人民调解员15248人,年平均调解纠纷11余万件,成功率在96%以上。其中,有7家调委会和20余名调解员获国家级荣誉称号,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模式被媒体称为“宁波解法”,享誉全国。

    花样翻新成效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上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大大超出了传统的邻里纠纷范畴,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的特点,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

    古人云,变则通,通则达。要使在传统“熟人社会”游刃有余的人民调解,在“陌生人社会”继续发挥独特作用,就必须不断花样翻新、与时俱进。

    正是形势倒逼,促使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迈出了行业性、专业性步伐。2006年,我市在鄞州区交警大队试点建立了全国第一家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二年在试点基础上推向全市,并逐步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交由交调会调处。而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先行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预防矛盾进一步激化,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目前,我市已拥有各区县(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到去年底调处成功矛盾纠纷398779起,成功率98.46%。

    医患纠纷引发的“医闹”曾令各医疗机构谈虎色变。2008年起,我市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引入了人民调解这一中立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化解矛盾。从此,我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中发挥出独特作用,与引入的医疗保险机制一起,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称为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2009年,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在全省推广了宁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2010年,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医疗纠纷与处置办法》,吸收了我市的做法和经验。2011年8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并于2012提3月1日起实施,加快了医调会建设的法治化步伐。

    经过8年多实践,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截至2016年底,市县两级医调会共受理医疗纠纷5773起(其中涉及死亡1004起),调解成功5438起,成功率达94.2%,没有一起反悔。

    劳动纠纷也是近年来全国性普遍存在的社会矛盾之一。在外来劳动力不断汇聚的宁波,这一矛盾日益突出。如果让这些劳动争议都进行劳动仲裁或者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不仅对量大面广的小争议来说没有必要,而且也大量占用司法资源,使劳动仲裁委、法院等不堪重负,况且劳动者也不想因为一些小争议而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中。

    2009年3月,我市在北仑区先行开展劳动纠纷处置工作试点,整合总工会、劳动、司法行政等力量,建立了北仑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先行调解,短短两个多月就化解劳动争议298件,公平和效率等到了极大地展现。几个月后,市委、市政府就把试点经验和做法推向了全大市,截至2016年底全市劳动争议调委会累计成功调处劳动争议28217起,成功率达94.55%,受到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批示赞誉。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除上述几家专业调委会外,我市还在物业管理、保险合同、知识产权、婚姻家庭、金融消费、旅游、商会(协会)等领域相继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共建成112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有专职人民调解员365名,年均调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近5万件。

    花团锦簇合力显

    五指分立则力衰,握指成拳则力生。社会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化,使人民调解逐步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走到一起,形成了以联动工作平台、联动工作机制为特色的联动工作体系,展现出“聚沙成塔”的合力来。

    在探索联动工作平台建设中,一个社会矛盾联合调处平台很快出现。2008年,镇海区率先试点成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司法局、信访局、安监局、劳动局、卫生局、国土局、总工会等部门在组织内各司其职,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统一调度化解。2010年以来,市司法局推广镇海试点经验,指导各区县(市)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了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对外实行窗口化服务,实现了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分流。从此,群众遇到复杂的矛盾纠纷,只需找中心、不必到处跑了。

    在联动工作机制构建中,市司法局分别与公检法机构协商,相继建立了“警调衔接”、“诉调衔接”、“检调衔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2006年底,市司法局会同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类型、委托调解程序、工作配合等要求。各区县(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开始“警调衔接”相关工作,探索建立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与110联动,受理涉及治安案件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目前全市“警调衔接”人民调解组织达到138个,各乡镇(街道)基本建立了“警调衔接”工作机制。截至2016年底,成功调处各类纠纷90260起,成功率达96.45%。

    2009年11月,市司法局、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有人民法庭在立案前、受理后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纠纷,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年12月,市中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商事案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从此,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普遍在立案场所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诉调衔接”工作化解纠纷,仅2016年成功调处4835起,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司法确认3595份。

    自2006年底《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我市“检调衔接”工作就开始,特别是海曙、鄞州等地联合出台文件,加强衔接,开展刑事和解案件的联动联调。

    此外,人民调解组织还参与信访纠纷的化解工作,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人民调解工作,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必然迈出更为坚实的步伐,这朵“东方之花”必将更加绚丽夺目。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