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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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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政府的价值追求

    万孝行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追求应该包括民生、公正、参与、责任和法治。其中,民生和公正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追求的目的价值,参与、责任和法治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追求的工具价值。政府应将民生和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建立于参与、责任和法治基础之上,将社会治理的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有机统一起来,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民生: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追求的根本价值

    民生是人民的基本价值追求,它决定着民心向背和社会安危。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我国发展明确作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其中,文化、社会和生态“三位”都属于社会治理内容。政府能不能履行好社会治理职能,能不能在经济水平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务民生,则又关系到在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能不能协调发展的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能否得到进一步巩固的问题。

    我国民生建设的整体设计以及推行,要基于我国人口规模和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效率、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统筹考虑。

    首先,通过构建相互衔接、运行有效、保障特困群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制度,既可对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产生兜底效应,又能激发人民群众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既能体现社会公平,又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出现西方福利国家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养懒汉和降低社会发展效率等现象。

    其次,政府通过社会治理提供的公共产品必须具有潜在价值,是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政府官员政绩考核机制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最后,民生需要政府通过发展社会经济来促进,通过加强社会治理来完善,更需要政府放弃自身利益,还利于民。

    二、公正: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维护的重要价值

    公正是民生价值目标实现的一种理想状态。民生不仅关涉民众能够得到什么的问题,而且还关涉如何得到什么的问题,即公正问题。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马克思终其一生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并找到了公平正义的根源所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生产正义才是社会制度正义的基石,“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一个社会失去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正,也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即将走向动乱和衰败。阿马蒂亚·森指出,不平等和社会反抗之间存在十分紧密的联系,当一个社会发生叛乱或反叛时,其中必然存在可觉察到的不平等感。而目前,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是社会不平等现象加剧。同生产正义的实现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不同,社会治理制度正义则可以通过改革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变为现实。

    今天,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政府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创新,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其次,还要通过制度创新反对特权,有效限制政府权力在机会竞争中的影响。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人民监督政府权力创造条件;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程序,公开政府权力运行过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杜绝权力运行的随意性。

    三、参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整合社会

    价值的有效方式参与是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是体现和反映民众意愿、整合社会价值的有效方式。“社会治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治理”泛指对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而狭义的“社会治理”实际上指的是“社会自治”,即社会中各类组织、团体、机构、企业和个人对于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不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社会治理,“社会”都是主体。民众参与社会治理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也是政府通过社会治理实现自我解放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国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和需求日益强烈,这为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追求参与价值目标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首先,应加强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建设。政府需要在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建设上多做功课,一方面在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和招生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吸引致力于社会治理事业的年轻人进入这个队伍;另一方面要培植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公共意识,以财政资助的方式建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素质提升的长效机制。其次,要完善已有的社会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制度。由于参与运行机制不畅等原因,我国能真正反映民情社意的制度形式有限,有必要对已有的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最后,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变“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双重审查登记管理为民政部门的直接登记;提高社会组织准入门槛,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

    四、责任: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抑制自身

    利益的基本手段责任是政府对社会治理职能的积极履行以及对其后果的一种担当。责任是控制政府行为不偏离正确轨道的有效制约机制,是政府抑制自身价值追求,积极谋求社会公共价值的基本手段。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治理任务不同,政府社会治理的职能重心也不一样。现阶段,政府社会治理责任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积极主动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即保持社会的安全稳定,增进社会公正,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即积极责任。二是在履行社会治理职能中出现了问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岗位责任和法律责任,即消极责任。责任是避免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偏离社会公共价值的有效制导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在制度建设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政府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地方社会治理水平低,社会建设落后。首先,要让政府官员要认清手中权力的来源,消除“官本位”的封建观念。我国封建统治时间较长,权力私有化、“官本位”的封建观念根深蒂固。这就要求政府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努力消除“官本位”的封建观念,用权力来自人民授予的新观念取代之。其次,各级政府要积极承担社会治理职能,处理好发展经济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通过积极承担社会治理职能,使经济发展带给人民的福祉。为此,必须完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如增加社会治理在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改革同体考核机制,引入真正的管理相对人对政府绩效进行考核,等等,促使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履行社会治理职能。最后,通过立法完善政府责任追究制度,使权力的执掌者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预期,起到威慑作用,使权力的执掌者不愿、不敢不合规、不合法行使政府权力。

    五、法治: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规范自身,实现公共价值的根本路径

    法治是保障民众参与社会治理,以及对在社会治理中的政府行为进行规范的根本途径。社会治理实质是对社会价值关系的管理,而社会价值关系的管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规范的制定,确立和调整社会价值关系;二是通过规范的执行落实价值关系,促使一些人谋求的价值得以实现或增加,一些人的价值被减损或者调整。

    而在实际中,大凡社会治理危机的发生都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无法可依,二是有法不依,甚至是知法犯法。有法可依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法治的目标,缺少任何方面,法治都不可能实现。

    首先,政府及其官员要牢固树立法是社会治理最高权威的观念。支配着大量社会资源的政府权力,具有巨大的能量,这种巨大能量既可以成为推动社会快速进步的力量,也可以成为阻碍甚至破坏社会发展的力量。因此,政府及其官员必须树立法是社会治理最高权威的观念,养成尊重法、敬畏法的心理,使权力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其次,通过立法明确规范政府社会治理的权限和程序。在我国,政府具有包揽社会治理事务的习惯,如果政府社会治理权限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一方面会导致政府依据自身价值偏好选择社会治理行为,出现该管的没管或没管好,不该管的管了的现象;另一方面会为政府权力侵犯公民权益提供可能。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政府社会治理的权限和程序。最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追求法治价值,要求加大法治宣传和教育力度,培养民众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使公民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为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副教授)

    来源:《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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