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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康某是宁海人,今年40余岁。 2008年,其朋友王某因为急需资金周转,向林某借款70余万元。出于朋友间的义气,康某为该笔借款做了担保。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无力还款的王某连个招呼都不打便“跑路”了,并因此导致其被林某起诉到法院。2009年11月,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康某归还林某担保款70余万元。由于康某迟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的强制措施,康某无奈支付了10万元执行款,但之后便一直以经济困难为借口,千方百计拖延支付其余款项。 这一拖便拖了三年,以为事情已过去的康某耍起了小聪明。原来,康某不仅仅只有朋友的这笔担保款没还,自己也欠了一屁股的债。2013年,康某出面将已去世父亲名下的一部分山林经营权进行转让,获得了5万元的转让款。 2016年,债权人林某无意中得知康某在三年前曾有一笔五万元的转让款进账,立即向法院报告。得到该消息后,执行人员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对受让人的询问了解,发现康某确实在转让山林经营权时获利5万元,但他并未将这笔钱用来支付执行款,反而先还了自己的个人债务。查证后,法院认为康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法律法规,便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康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不可为了一时的逃避行为,而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关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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