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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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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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醉驾入刑”松绑了?

    ■法眼观潮朱泽军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开始实施,其中对危险驾驶罪,即俗称的“醉驾”中情节轻微、显著轻微的处罚有明确规定。为此,有人认为醉驾入刑规定松绑了。

    醉驾入刑真的松绑了吗?只要认真阅读最高法院的这个量刑指导意见并作全面理解就可知道,它只是对《刑法》相关规定的重申,并不存在“醉驾入刑”松绑之说。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实施以来,司法机关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老百姓大力支持下,严格执法,依法惩处“酒驾”和“醉驾”。“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越来越多人的共识,就连几岁小孩都知道这一常识,使得酒后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当下仍然有人为几滴杯中酒铤而走险,因“酒驾”、“醉驾”引发的车毁人亡事件,依旧频频发生在人们生活中,人民法院每年审判的涉及“醉驾”案件、公安机关处置的酒后驾车案件,依然居高不下,治理酒后驾驶形势不容乐观。在这一严峻形势下,认为法律为“醉驾”入刑松绑,显然不符打击“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客观实际。

    我国《刑法》第十三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毋庸置疑,这些规定精神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理所当然也包括对危险驾驶罪,即“醉驾”的处罚。换言之,只要“醉驾”行为符合法律的这一规定,一样可不认为是犯罪,而免予刑事处罚。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该《指导意见(二)》中重申的“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等规定,恰恰是为了更加精准地打击“醉驾”行为,使“醉驾”者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与其应得到的刑罚处罚相适应。

    因此,笔者要劝告对“醉驾”抱有侥幸心理者,切不可认为“法律对醉驾的高压处理有所放松”,更不能误读了法律,否则将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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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