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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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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可以任性

我市通报6起网络谣言及网上有害信息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张昊)谣言如毒瘤,侵蚀着国家和城市的机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昨天,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通报了今年上半年我市查处的6起违反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这6起案例是:

    沈某某涉嫌制造传播龙虾店命案谣言案件。4月5日,沈某某编造慈溪某龙虾店发生命案虚假信息,并故意在微信群中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实,沈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处以沈某某行政拘留7日。

    高某等人涉嫌制造传播镇海仓库爆炸谣言案件。3月1日,高某等人根据镇海某仓储公司意外起火事件,在新浪微博、QQ群编造、散播“甲醛仓库爆炸泄漏”等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实,高某等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处以高某行政罚款500元并进行训诫教育;依法处以李某行政拘留3日;对其他涉事网民进行训诫教育。

    赵某涉嫌制造传播余姚北站聚众斗殴谣言案件。2月23日,赵某(15岁)在新浪微博编造、散布余姚北站发生300人以上聚众斗殴,重伤12人,死亡5人的谣言,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经查实,赵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对赵某进行处理。

    方某涉嫌制造传播机场搬迁费缩水谣言案件。6月5日,方某在本地论坛制造传播“机场搬迁费‘缩水’,民众拒绝搬迁”的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警方传唤方某进行训诫教育,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胡某涉嫌制造传播慈溪杨梅打膨胀剂谣言案件。5月15日,胡某制作并传播“横河杨梅打膨胀剂”虚假视频,视频中一名农户正在给杨梅树喷洒作业,其回复画外音称“打的是膨胀剂”,该视频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实,胡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处以胡某行政拘留7日。

    “宁波头条”“宁波百晓在线”微信公众号违规传播信息案件。今年4月,“宁波头条”“宁波百晓在线”两个微信公众号违反《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六、七、八条,违规转载新闻报道、发布低俗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六)(九)项之规定,宁波市网信办会同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分别对这两个违规微信公众号运营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两名被约谈人对此均无异议,并在约谈表上签字。

    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和市通信管理局提醒广大网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声不能任性随意,网民要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发布违规内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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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