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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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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父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为他们营造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监护缺失或不力而导致的未成年人人身意外伤害甚至死亡的事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在每年的暑假时节,更容易发生未成年人受伤害的事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每一位做父母的都应知道,监护的责任沉重且神圣,它不仅仅是指简单的陪伴和看管,还意味着教育和保护。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布了几个因父母监护不力引发的儿童人身伤害案,每一个做父母的都应从中吸取教训。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卢文静 男童围观电鱼,掉入河中溺亡 10岁的小彭跟随父母在余姚居住,平时父母忙着上班没空看管小彭,他有空时就跟附近的同龄小伙伴一起玩耍。 去年10月7日,小彭约上几个小伙伴在周围玩耍,发现河道边俞某正在电鱼,满怀好奇心的小彭和小朋友们跟随在俞某身后,沿河跟随观看。突然扑通一声,一个身影掉入河中,河道边上的人们一阵慌乱,救起后发现原来是小彭。小彭在送往医院救治后还是离开了人世,死亡原因是溺亡。 小彭的意外离世,让其父母感到非常伤心。同时,他们认为,小彭当天是与其他小朋友一起沿河道跟随观看电鱼时,相互追逐吵闹,不慎被挤入河道里的。而俞某用电网捕鱼属于违法行为,正是因为俞某电鱼才导致小彭和其他小朋友一起去看热闹,最终发生溺水身亡的惨剧。于是,两人把与他们儿子一起玩耍的小朋友父母及电鱼的俞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小彭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耍,在观看被告俞某电鱼时不慎溺水死亡,给两原告造成财产及精神上的损失,但一起玩耍的四个小朋友中,小彭年龄居长,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小朋友将小彭挤入河里。被告俞某电鱼的行为,虽系违反规定,但和小彭死亡并无直接的关联性,并未直接造成小彭的死亡。小彭的父母也就是原告作为监护人,明知生活区域附近有河流,理应对孩子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却因监护、教育不力,导致小彭无视危险站在水边的石头上不慎落水溺亡,应承担对此起事故的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不忘对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 溺水已成为儿童死亡的第一大杀手。远离河道、注意安全的宣传教育一直都在进行,但儿童溺水的不幸事件总是不断发生。 儿童溺水的直接原因多种多样,但责任显然不在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的儿童身上,而在于成年人和他们的父母。 本案中,小彭的父母明知生活区域内有河流,理应对小彭做好安全预防工作,警告他远离河流、小心玩水,但是却因监护、教育不力,导致其儿子无视危险站在水边石头上不慎落水。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肩负起监护人的职责,不仅要看护好未成年人,同时也要做好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 游乐场内玩耍,导致手臂骨折 去年7月的一天,欣欣和母亲一起去游泳馆游泳后,又来到游泳馆的室内游乐场玩耍,里面有滑滑梯、跷跷板等儿童游乐设施。游玩结束回家时,欣欣的母亲发现其一反往常,一直哭闹,追问之下才知道欣欣在游乐场玩滑梯时,被其他孩子压伤了手。后经医院检查,确诊为手臂骨折。经过多次治疗,欣欣的伤势最后被鉴定为伤残十级。 欣欣母亲认为,孩子受伤与游泳馆未做好对相关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游泳馆认为,游泳馆内的儿童游乐场所是免费的,并非营利性场所,且出事的滑梯和地坪软垫均符合国家标准,属于正规产品。作为被告,自己对该免费设施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除了提供安全可靠的游玩设施,还在地面上铺了软垫,另有专人负责场地的管理,并贴了安全告示、注意事项等。儿童在免费游玩时,必须由监护人负责全程监护,免费场所的市场惯例就应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欣欣和其母亲去被告处游泳,在游泳馆提供的免费游乐场内玩耍时,由于第三人的侵权导致其受伤。而游泳馆作为经营者,其经营的项目系向不特定的人员提供、开放的,其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游泳馆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了安全提示义务,但在儿童乐园中玩耍的都是未成年人,理应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在场引导,维护秩序,但游泳馆不能证明其已经在儿童乐园处安排了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引导,法院最终认定游泳馆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本案系第三者侵权,同时事发时欣欣才6周岁,其父母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监护职责。法院最终判决游泳馆承担20%的赔偿责任,总计2.4万元。 【说法】 让孩子玩得开心又安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游乐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面向广大儿童提供游乐服务,对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游玩秩序的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都应有较高要求。其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法院认为游泳馆有一定责任,但是家长应承担孩子受伤的主要责任。 现在,商场等一些公共场所都开设有儿童游乐场,深受小朋友喜爱。尽管这些公共场所的所有人采取了不少保护措施,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且公共场所无法掌控的因素较多,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此时,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因监护人一时疏忽导致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伤甚至不幸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法官建议,未成年人在进入这些游乐场所时,监护人应当首先判断游玩内容是否适合自己小孩年龄和身体状况,尤其是有特殊状况的小孩,比如像本案的欣欣年仅6岁,在这类游乐场所玩耍时家长应格外注意,家长必须全程陪护,提醒小孩注意游玩秩序,绝对不能放任小孩独自玩耍。 【编后】 溺亡、车祸、被骗……对于父母亲来说,没有比孩子的平安更重要的事情了。一起又一起令人心痛的事故再次为我们敲响了安全警钟。 未成年人往往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无法判断隐患和危险的存在,这也是法律之所以特别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原因。对于每一位父母来说,监护责任沉重且神圣,它绝非只是简单地照看孩子,还有更丰富的内容。眼下,父母就有一个非常现实的工作要做,那就是,引导孩子安全过好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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