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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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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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高温权益 应得到有效落实

    法眼观潮朱泽军

    由于受副热带高压控制,近段时间,我市大部分地区长时间持续晴热高温。

    在这样的极端高温天气下,企业是否依规停止或实行了错时户外作业?职工若高温中暑,有否被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劳动者是否都能够按时、足额地拿到高温津贴?实践表明,劳动者高温权益的落实,不仅需要用工单位和企业主坚持以职工为本的理念,积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职工健康权和休息权的落实;需要工会等组织,依法督导并落实本单位的高温防暑措施,以维护职工的“高温权利”;还需要职工敢于和善于依法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但此时此刻,负有劳动监察与保障之职的各级劳动监察等职能部门,更应走出办公室,深入工厂、车间等劳动场所,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待在空调办公室里,仅仅通过电话、文件行使职能。

    对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应规章。法律法规的价值在于落实,而落实的关键在于有效的监督。高温来袭,酷暑难当。劳动监察等部门中的执法人员,需要增强主动介入意识,改变工作方式,要主动作为,敢作为。以足够的工作热情,换位思考,通过对劳动生产第一线的督查,针对可能出现的职工受酷暑之苦、办事情之难,对高温权益望而却步等实际问题,既排查高温作业的安全隐患,又面对面察民情、问民意、解民忧,简化劳动者维权程序,加大法制法规和相关规章的宣传力度,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让高温权益深入人心,让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得到有效落实。

    相关链接

    高温天气下

    户外作业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除外。

    其中,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加班。

    此外,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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