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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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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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签订劳动合同后反悔 单位未实际用工也需赔偿

    【案例】

    今年五一过后,江西九江的小陈通过了北仑一家公司的招聘,并收到了该公司发放的《录取通知书》。通知写明其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000元,转正后每月4500元,岗位为电脑管理员。公司要求小陈在一个星期内到单位上班,同时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小陈接到通知后,立即向原单位提交了辞呈,按时赶到北仑这家公司上班。但没想到,该公司以情况有变为由,对此前的决定反悔,表示不能接纳小陈进企业工作。小陈提出赔偿要求,公司以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实际用工、彼此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并无任何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由相拒绝。对此,小陈深感委屈和气愤:这家公司言而无信,给其本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真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吗?

    【说法】

    本案涉及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切实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实现合约签订目的,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小陈通过了公司的招聘考试,并收到了公司的《录取通知书》,公司已经在明确岗位、报酬的同时,承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小陈对此也没有任何异议,也就是说,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已达成了基本合意。小陈基于对公司承诺的信赖而辞掉原工作、按时到公司上班,但公司却拒绝与其签约,无疑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即构成缔约过失。因此,小陈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其为践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如车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利益损失。(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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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