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手持使用电话、超速行驶、随意变道;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郑晓华 文 任山葳 绘 开车最忌这几条:酒后驾驶车速飙, 远光灯闪乱变道,路遇行人不减速。 狂按喇叭把人吵,车中杂物随手抛, 损人害己何苦哉?严以律己快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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