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飞 通讯员郑怡)记者日前从市人大获悉,《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拟提交本月底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条例被列为2017年立法制定项目之一,由于涉及面广、影响深远,颇受社会关切。为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决定首次成立“双组长制”立法起草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和一位副市长共同担任组长。 据了解,我市老年人口较多,人口老龄化速度较快、程度较高。截至2016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38.7万,占户籍总人口的23.5%。人口老龄化伴随着高龄化、空巢化,以及家庭核心化、小型化,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日益受到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加大了养老服务工作力度。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2662个,覆盖了90%的社区和84%的行政村,2.9万多名城乡困难老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但随着实践的深入,一些难题日益突出,直接制约着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比如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责任边界不明晰,社会共识和部门合力还未完全形成,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制度还不够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人员和资金等要素保障不到位等,均亟须从法制层面予以明确与破解。 国内外一些城市的经验表明,法制保障是促进养老服务健康、长效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国内已有北京、河北、苏州、合肥、乌鲁木齐等地制定出台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作为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最早起步地区之一,我市有必要、也有条件出台全国较早、省内第一部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进而为我市加快建设“名城名都”、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据介绍,我市拟制定的《条例(草案)》将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和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责、规定政府提供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及提供方式、明确家庭养老职责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着重明确政府职责,突出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设立若干刚性“干货”条款,并积极鼓励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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