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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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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和支持道路广场、交通设施、公园绿地、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机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人有三急跑不了,

    街头公厕不可少。

    各类场所都配套,

    文明硬件才达标。

    公共服务需细化,

    妇幼人群照顾到。

    社会各界齐努力,

    事关民生当做好。

    郑晓华 文 任山葳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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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