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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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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新华社发 徐骏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兴国之魂,是团结引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强大精神支柱。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举措。总结建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有关经验,从政策指导、融入党内法治建设、贯穿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三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互补和共塑,实现价值法治化和法治价值化。

    李泽泉

    一、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加强政策指导,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政治前提

    我们党是当代中国唯一长期执政的党,其执政地位不是像西方国家政党一样通过竞争性选举而轮流替换,而是基于长期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较量赢得政权以及执政后公认的建设改革的绩效,经由宪法直接确认的。党执政后,其对国家的主导力和影响力首先在于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政策。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和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就我们国家而言,我们党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党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政策,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因此,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化,首先要使党和国家的政策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毛泽东曾经高度肯定和强调过政策的作用,他说:“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一个革命政党的任何行动都是实行政策。不是实行正确的政策,就是实行错误的政策;不是自觉地,就是盲目地实行某种政策。”所以,“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我们党历来重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通过政策来引导国家治理。改革开放前,我们党主要直接靠政策治党治国。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加快推进依法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首先通过领导人讲话和有关文件使党和国家的政策体现法治导向。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把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并列强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党中央全会的决议形式确立了法律的权威地位,从政策上开启了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闸门。1995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党的最高决策高度肯定了法治导向。1999年,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法治”开始上升为国家意志,由党的政策转向为国家法律。2001年,江泽民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提升为治国基本方略,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奠定了基础。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一方面认真总结我们党思想道德建设的经验,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四方面内容,涵括理论、理想、精神和道德四个层次,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来源,从而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和融入法治提供了政策前提。另一方面,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提出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大了法治建设力度,于2011年宣布我国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有了法律保障。

    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法治”作为其中重要内容之一,从而理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确立了最终政策依据。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央先后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要求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融入法治建设作出了专题部署,明确了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具体政策指导,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政治前提。

    二、执政党带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发挥了示范作用

    当前,我党党员人数已达8900多万,党的基层组织已达450多万个,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各级和各类单位中,党员普遍起着领导和骨干作用,广大党组织和党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态度和言行表现,决定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成败。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要融入党内法规,通过党组织的骨干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和社会法治。

    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要实行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相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融入党章和党内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法规之中,成为建党管党治党的利器。

    十八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在阐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政治纲领、文化纲领、社会纲领、民族政策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和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要义也在多处得到了体现。

    党内准则也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尽管只有298个字,但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对党章有关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思想道德要求的概括和强调,是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具体规范。《准则》第一部分指出:“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里强调的“四个必须”,集中概括了党员的思想道德要求,也包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党内表述。《准则》以公与私、廉与洁、俭与奢、苦与乐为对照,以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为目的,分别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简意赅地提出了可操作性的言行规范。

    党内条例从不同侧面对党员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线作出规定,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党员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作出了处分的依据,使广大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了硬性约束。如《条例》第六条对“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内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形式的法规,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十八大后不久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这些规定都围绕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某一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为党员干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制度配套。

    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还十分强调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国家法规高于党内法规,党员干部不得有特权思想,切实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强调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规,党员犯法,要受到双重处理,即除受国家法律制裁之外,还要受党内法规处理。十八大以来,党内执法机关在公布一些党内腐败案件时,有“败坏社会主义道德”的事实,并把其作为对党内腐败分子惩治的依据之一,表明党从严治党、从严管党和从严依法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党员依规进行处理的决心,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作出了示范。

    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法治体系提供全链条衔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体系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紧密相联,其中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生命线,全民守法是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真正融入法治体系,要看这四个重要环节是否有机配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立法机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法律立改废释,努力使国家法律要求与核心价观导向相一致。近年来新修改出台的一些法律更加凸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慈善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以法律构筑孝敬、友善、慈善、诚实、爱国等价值底线。同时,国家和各地废止了一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法规,对一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存有异议的法规条文作出了新的阐释,如2013年全国人大废止了有关劳动教养法规,终止了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

    执法、司法部门坚守公正防线,以具体的执法行动和司法案件,让人们通过具体法治活动亲身感受公平正义等价值观,构筑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融入法治建设的坚强保障。如近年来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合力惩治“老赖”破解执行难、增设巡回法庭深化司法改革、相继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受理涉及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民事案件、对司法裁决和调解的受害方和侵害人发出保护令和告诫书等,都加大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执法和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力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和法治的信任。

    根植于全体公民心中的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内容和融入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组织实施了七个五年普法规划,十八大以来,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普法宣传教育有了加强,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有了长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2014年,中央又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来抓,并对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对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学法,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作出了新部署。2017年4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联合对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出部署时强调,要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总则宣传全过程,突出宣传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主要内容。随着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以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为基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有了坚实的切入点。

    (作者为浙江科技学院纪委书记,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浙江省社科院高端智库特聘专家)

    (本文为2017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中国共产党党内道德立法的历史考察和实践路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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