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7年08月31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七日无理由退货”应由承诺变为准则

    王学进

    8月29日,全省在同一时间举行了“万家企业无理由退货”社会承诺百城联动活动。截至目前,宁波全市共有1261家企业作出了“无理由退货”承诺,退货时限不低于七日。当天,承诺单位在“放心消费在浙江”官网公布,经营场所也将展示标志标识,让公众可视、可体验、可监督(8月30日《东南商报》)。

    “无理由退货”不是肇始于当下,早在2008年,天一商圈的几家大商场就在全省率先推行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实行效果并不好。为什么?因为商家担心会引发恶意退货,增加经营成本,执行起来总是不太情愿。

    因此,即使有顾客上门退货,营业员先会推荐顾客换货。就算同意退货,程序和手续也很繁琐。一些商家虽有“无理由退货”承诺,但并未形成硬性制度,也没有上墙公布,大多采取秘而不宣的形式,很少公开承诺,可谓犹抱琵琶半遮面。如此,造成了绝大多数顾客要么不知有“无理由退货”承诺,要么知道了也心存疑虑,不敢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

    购买商品后发现问题,符合退货条件的要求退货,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在欧美一些国家,“无理由退货”早已不是有没有承诺的问题,而已成非常普遍的市场消费准则。我们之所以还停留在部分商家的承诺上,是因为买卖双方缺乏相互信任。商家想靠“无理由退货”承诺,改善服务质量,以此吸引顾客,但又不敢放手推行这项制度,担心顾客反复退货、恶意退货。说白了,就是商家不信任顾客的素质和品格。

    其实,商家多虑了。经过多年的商品经济大潮洗礼,如今的顾客早已今非昔比,多数人的消费观念还是理性和成熟的。商家应有这样的基本判断,绝大多数消费者有一种“消费惰性”心理——谁也不愿意随意退货,除非吃饱了撑的。而且,绝大多数消费者也不会滥用自己的诚信度,这样对他们并没好处。上海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一些商家推行“无理由退货”后,顾客反复退货、恶意退货等现象,占退货总量的比重由最初的2%下降到0.3%。这说明两个问题:恶意退货、反复退货的人还是极少数的;推行“无理由退货”后,一些原来不文明的消费者,会因此被感化而逐步走向文明。

    就“七日无理由退货”而言,应从部分商家的承诺,变为市场准则,进行全面推广。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将“七日无理由退货”写入了法条。作为“上帝”的消费者,再无须把商家承诺的“无理由退货”当作恩赐,商家也不必靠此承诺来吸引顾客,而应该将此承诺确立为一种准则和制度,认真恪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